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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5-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及时、统一、规范、安全发布检务公开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泉州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泉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检务公开信息包括检察综合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和其他需要公开信息三类。 

  第三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准确、安全原则。 

  第四条 市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泉州市院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各处室职责任务》的分工,结合本部门开展的工作,负责提供各类检务公开信息。 

  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本处室检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凡公开的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查把关后予以公开,重大案件信息报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查批准后公开。内设机构确定检务公开管理员1人,负责本处室公开内容的及时更新,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资料报送、信息报表等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和宣传处是检察综合信息和其他需要公开信息公开发布的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办公室是执法办案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检察综合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和其他需要公开信息的组织、协调、督促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密级的,由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涉及检察秘密的工作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检察综合信息发布 

  第七条 检察综合信息包括: 

  (一)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 

  (二)泉州市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等内容; 

  (三)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与执法办案有关的本院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四)危害民生、侵害民利典型案例发布; 

  (五)检察机关年度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六)其他综合信息。 

  第八条 检察综合信息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向办公室提供,办公室收到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在检察门户网站发布。 

  社会影响较大的检察综合信息,须经检察长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研究室在泉州市院门户网站发布: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五)举报须知及涉检信访规定; 

  (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七)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十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十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十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十四)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十五)国家刑事赔偿规定; 

  (十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十七)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 

  (十八)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十九)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二十)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以上内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修改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条 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包括全院和各业务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情况、重大活动进展、阶段性成果以及两级院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情况等信息。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有关适用法律或者指导办案的解释、意见、规定等文件,以及泉州市院转发或者制定的相关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泉州市院在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开展重要工作、进行重大活动中,需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检察开放日、召开座谈会、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和宣传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召开前,要制定发布会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发布会主题和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办公室会同宣传处制定工作方案,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和方案要求参与活动。 

  检务公开座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检务公开办公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案管办、宣传处等职能部门制定方案,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新闻通稿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初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报送宣传处按照新闻报道有关要求进行修改、审核,并经分管宣传工作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批后,提供给有关新闻媒体,同时在泉州市院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章 执法办案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案件程序性信息包括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市院各业务部门对本院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内容负责,承办人员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认真、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录案卡信息。 

  第十六条 案管部门负责将案件办理部门提供的拟公开的程序性信息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出,上传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发布,并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人的申请,提供以下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公开查询。 

  1、刑事案件,包括: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一审、二审公诉案件以及抗诉案件办案程序性信息; 

  2、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决定有异议提出公开申请,侦监、公诉、生态资源、反贪、反渎部门应根据案件所处阶段提供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等信息。 

  3、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公诉环节公开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和起诉书等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资料,公诉部门受理审查后予以公开的信息; 

  4、刑事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包括依申请公开当事人对实名举报不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公开办案情况、不立案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结果不服,要求公开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不明,要求公开办案程序的;刑事赔偿案件,生效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程序性信息。 

  5、生态资源检察部门依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的涉生态资源犯罪案件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资料信息。 

  6、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 案管部门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十八条 重要案件信息包括: 

  (一)职务犯罪大要案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具体案件范围如下:(1)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2)在泉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3)社会知名人士或民主党派地区以上领导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社会关注度高、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诉讼监督重大典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信息; 

  (三)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四)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五)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包括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纠正情况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六)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九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案部门承办人拟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报送市院宣传处审核,并经分管宣传工作院领导审定后,确定发布时间和口径,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同时,宣传部门可以通过两微一端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基层院的重要案件信息,需要提请市院同步公开发布的,应由所在检察院审定的信息发布稿,报市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市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完成审批的信息发布稿送市院宣传处。市院宣传处负责审核稿件并报市院分管宣传工作院领导审批后,通过市院“两微一端”、检察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格式,做到标题简洁明了,内容严谨准确,格式规范合体,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案件基本信息及案件所处阶段。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宣传、案管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督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提供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指定管辖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拟公开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需报备的按上级院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包括下列五类: 

  (一)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不立案、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 

  (五)高检院、省院决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案件办理部门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依据《泉州市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做好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案件办理部门对发布的法律文书内容负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复核经案件办理部门审批后拟发布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其他需要公开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其他需要公开信息包括: 

  (一)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犯罪信息; 

  (二)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理结果; 

  (三)对实名举报人公开实名举报两级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犯罪信息由预防处提供查询。 

  第二十六条  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理结果由相关办案部门协同案管部门将信息提供市院宣传处在检察门户网站发布。 

  侦查部门应当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公诉部门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决定撤销和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应依法公开。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依法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十日。具体流程:侦查部门承办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15日内应填写《赃款赃物处理呈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制作《上缴、移送、退还、返还扣押冻结款物通知书》、《决定处理扣押冻结款项清单》等相关文书报送案管部门,通知案管部门按照处理扣押款物清单所列款物项目、数量和规定要求,分类执行上缴、移送、退还、返还处理。案管部门执行处理决定10日内,填写《自侦案件涉案款物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信息公开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报宣传处发布到市院门户网站。 

  第二十七条 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信息,应由监察处向实名举报人予以答复。市院监察处每季和每年分别制作查处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批后提供给市院宣传部门发布在检察门户网站。 

  对经调查属实并已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视情况进行个案通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宣传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切实负起检务公开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全面推进检务信息发布工作。 

  办公室、宣传处、案件管理办公室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检务公开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二十九条 检务信息发布后的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处理应对等工作按照《泉州市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院机关绩效考核范围,由干部处制定考评标准,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检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纳入检务督查工作内容,由监察处联合检务公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检务公开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将督察结果在检察内网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重要案件信息的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新闻发布规范,未经审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案件信息。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出现涉检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出现涉检网络舆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媒体大肆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泉州市院深化检务公开 

  改革试点工作各处室职责任务 

  总体职责要求:各内设机构要主动公开各业务工作职责任务、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本处室检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凡公开的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查把关后予以公开,重大案件信息报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查批准后公开。要确定检务公开管理员,负责本处室公开内容的及时更新,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资料报送、信息报表等工作。 

  各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市院门户网站上检察长会议、工作报告等综合性信息的内容更新。 

  2、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的联络工作,采取座谈会、主动汇报、参观视察等方式,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平台建设,以网络或信函、走访等方式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予以答复。 

  4、加强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为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开展监督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加强日常联络沟通,向其提供检察工作信息、宣传资料和相关报刊杂志。 

  5、积极做好“检察开放日”的组织、协调工作。 

  6、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刊物,及时宣传总结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 

  二、政治部 

  1、负责公开全市基层院建设、检察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信息。 

  2、会同案管办,提出检务公开考核指标,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开展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检查考评。 

  三、宣传处 

  1、负责对拟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按新闻报道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呈请审批后发布。 

  2、负责新闻发布会联络召集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对新闻媒体采写的新闻宣传稿送审把关。 

  3、负责协调泉州市院新闻客户端平台建设和履行市院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职责。 

  4、履行《泉州市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四、案件管理办公室 

  1、定期向政治部提供检务公开中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以便开展检察工作绩效考评。 

  2、负责公开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其中,重大、敏感案件的起诉书,经上级检察院审核后公开);案件流程、办案部门、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3、负责与检察门户网站链接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检察办案的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并建立信息反馈和评价制度。 

  五、侦查监督处 

  1、公开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办理的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进展及处理结果。 

  2、依申请公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延长羁押期限的办理情况、理由和相关依据。 

  3.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主要针对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不捕说理,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说理。 

  4、按照泉州市院《关于公开审查逮捕案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部分逮捕案件开展公开审查。 

  六、公诉处 

  1、对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部门在收到法院生效裁判后公开案件起诉书;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不起诉决定后,公开不起诉决定书。 

  2、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公诉环节公开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书等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公诉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3、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诉环节变更强制措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公开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的,公诉部门应予以公开并说理。 

  4、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抗诉提出异议的,公诉部门对不予抗诉的法律文书予以公开,并予以说理。 

  七、生态资源检察处 

  1、公开全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案件查办结果;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刑事案件的判决书。 

  2、依申请公开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八、反贪局 

  1、公开反贪部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期限等情况。 

  2、及时主动公开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定期公开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立案后3日内向本院宣传部门提供经分管领导审批的拟向社会发布的职务犯罪重大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 

  3、公开全市查办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嫌疑人上网通缉和捕获情况、协查的案件数量。 

  4、依法及时公布专项工作中的重大案件、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 

  5、依申请公开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6、不定期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通报反贪工作有关情况,听取各界对反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加强反贪工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九、反渎职侵权局 

  1、公开渎职侵权案件的罪名、犯罪主体、立案标准、办案期限等情况。 

  2、公开嫌疑人职务级别为副处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侵权案件、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背后所涉渎职侵权案件、其它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进展及结果,按照重大案件信息公开要求在立案后3日内进行公开。 

  十、监所检察处和驻监检察室 

  1、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情况适时公开;对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纠正情况适时公开。 

  2、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视察派驻监管检察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民行处 

  1、公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申诉、提抗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申诉和提抗案例;因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再审终结案件的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等终结性法律文书。 

  2、依申请公开民行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 

  3、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案件法律文书的说理和释明工作。 

  十二、控告申诉处(举报中心) 

  1、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控告举报平台。 

  2、在检察门户网上公开上级院和党委等对控告、举报、申诉工作的部署、指示和要求;控告、举报、申诉工作流程、工作范围。重点公开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复查赔偿案件的管辖范围、受理条件、立案要求。 

  3、依申请公开当事人对实名举报不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公开办案情况、不立案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刑事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结果不服,要求公开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刑事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不明,要求公开办理程序的。 

  十三、预防处 

  1、负责全市职务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公开。 

  2、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预防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十四、技术处 

  1、公开日常办案所涉及的鉴定主体、岗位职责、办案流程、鉴定规程、业务范围、办案期限、实验室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2、当事人依法申请公开的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人基本情况;鉴定采用的标准和方法;鉴定所用仪器设备及其功能适用性;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案件讨论记录及鉴定工作底稿等内部材料,以及其它涉及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的材料,不在公开之列。 

  3、搭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并协助门户网站应用管理部门做好网站开通后的技术保障。 

  4、统计掌握各处室公布信息月均数量、网民关注数量(点击率)、接受查询次数等情况。 

  十五、研究室 

  1、公开高检院所颁布的各项最新司法解释、本院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内容。 

  2、定期公开危害民生、侵害民利已经生效判决的典型案例。 

  3、深入研究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和理论体系。 

  十六、纪检组、监察处 

  1、负责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情况和结果。 

  2、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联合检务公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检务公开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将督察结果在检察内网公开。 

  十七、行装处 

  1、提供检察机关年度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在市院门户网站公开。 

  2、做好检务公开试点工作的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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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5-03-13  作者:  新闻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及时、统一、规范、安全发布检务公开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泉州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泉州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检务公开信息包括检察综合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和其他需要公开信息三类。 

  第三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准确、安全原则。 

  第四条 市院各职能部门根据《泉州市院深化检务公开改革试点工作各处室职责任务》的分工,结合本部门开展的工作,负责提供各类检务公开信息。 

  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本处室检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凡公开的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查把关后予以公开,重大案件信息报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查批准后公开。内设机构确定检务公开管理员1人,负责本处室公开内容的及时更新,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资料报送、信息报表等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和宣传处是检察综合信息和其他需要公开信息公开发布的主管部门;案件管理办公室是执法办案信息公开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检察综合信息、执法办案信息和其他需要公开信息的组织、协调、督促和发布工作。 

  第六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密级的,由院保密工作办公室确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信息,以及涉及检察秘密的工作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检察综合信息发布 

  第七条 检察综合信息包括: 

  (一)检察机关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 

  (二)泉州市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等内容; 

  (三)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与执法办案有关的本院有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四)危害民生、侵害民利典型案例发布; 

  (五)检察机关年度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六)其他综合信息。 

  第八条 检察综合信息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或起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向办公室提供,办公室收到后在二个工作日内在检察门户网站发布。 

  社会影响较大的检察综合信息,须经检察长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由研究室在泉州市院门户网站发布: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四)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五)举报须知及涉检信访规定; 

  (六)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七)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八)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九)证人的权利、义务; 

  (十)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 

  (十一)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十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 

  (十三)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十四)申诉须知及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 

  (十五)国家刑事赔偿规定; 

  (十六)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十七)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 

  (十八)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 

  (十九)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二十)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以上内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修改变化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条 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重大活动包括全院和各业务部门年度工作部署、工作情况、重大活动进展、阶段性成果以及两级院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办理进展和结果情况等信息。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有关适用法律或者指导办案的解释、意见、规定等文件,以及泉州市院转发或者制定的相关执法办案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泉州市院在安排重大工作部署、开展重要工作、进行重大活动中,需要公开发布相关信息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检察开放日、召开座谈会、提供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和宣传处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召开前,要制定发布会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发布会主题和内容,指定新闻发言人,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由办公室会同宣传处制定工作方案,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和方案要求参与活动。 

  检务公开座谈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检务公开办公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案管办、宣传处等职能部门制定方案,报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新闻通稿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初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报送宣传处按照新闻报道有关要求进行修改、审核,并经分管宣传工作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批后,提供给有关新闻媒体,同时在泉州市院门户网站发布。 

  第三章 执法办案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案件信息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案件程序性信息包括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第十五条 市院各业务部门对本院公开的案件程序性信息内容负责,承办人员在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原则,认真、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录案卡信息。 

  第十六条 案管部门负责将案件办理部门提供的拟公开的程序性信息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导出,上传到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发布,并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委托人的申请,提供以下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公开查询。 

  1、刑事案件,包括: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或决定逮捕的案件,一审、二审公诉案件以及抗诉案件办案程序性信息; 

  2、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决定有异议提出公开申请,侦监、公诉、生态资源、反贪、反渎部门应根据案件所处阶段提供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等信息。 

  3、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公诉环节公开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和起诉书等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资料,公诉部门受理审查后予以公开的信息; 

  4、刑事控告、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包括依申请公开当事人对实名举报不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公开办案情况、不立案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结果不服,要求公开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不明,要求公开办案程序的;刑事赔偿案件,生效刑事赔偿决定执行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案程序性信息。 

  5、生态资源检察部门依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开的涉生态资源犯罪案件的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资料信息。 

  6、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及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 案管部门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 

  第十八条 重要案件信息包括: 

  (一)职务犯罪大要案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具体案件范围如下:(1)处级以上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2)在泉的全国、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3)社会知名人士或民主党派地区以上领导涉嫌职务犯罪案件;(4)社会关注度高、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诉讼监督重大典型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信息; 

  (三)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 

  (四)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 

  (五)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包括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的监督纠正情况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六)其他重要案件信息。 

  第十九条 重要案件信息由办案部门承办人拟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准后,报送市院宣传处审核,并经分管宣传工作院领导审定后,确定发布时间和口径,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同时,宣传部门可以通过两微一端平台、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等方式对外发布重要案件信息。 

  基层院的重要案件信息,需要提请市院同步公开发布的,应由所在检察院审定的信息发布稿,报市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市院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完成审批的信息发布稿送市院宣传处。市院宣传处负责审核稿件并报市院分管宣传工作院领导审批后,通过市院“两微一端”、检察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 各业务部门要按照严格规范重要案件信息发布的内容、格式,做到标题简洁明了,内容严谨准确,格式规范合体,主要包括: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涉嫌罪名以及案件所处诉讼阶段;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申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案件基本信息及案件所处阶段。 

  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社会发布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信息。 

  宣传、案管部门发现有应当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督促案件办理部门及时提供发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督办、指定管辖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发布信息前应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拟公开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需报备的按上级院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的法律文书包括下列五类: 

  (一)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四)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不立案、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 

  (五)高检院、省院决定应当公开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三条 案件办理部门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依据《泉州市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法律文书,做好保密审查和技术处理,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审批后,提交案件管理部门复核、发布。 

  对需要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的法律文书,应当在备案审查后十日以内,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法律文书发布手续。 

  案件办理部门对发布的法律文书内容负责。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复核经案件办理部门审批后拟发布的法律文书。 

  第四章   其他需要公开信息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其他需要公开信息包括: 

  (一)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犯罪信息; 

  (二)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理结果; 

  (三)对实名举报人公开实名举报两级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犯罪信息由预防处提供查询。 

  第二十六条  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处理结果由相关办案部门协同案管部门将信息提供市院宣传处在检察门户网站发布。 

  侦查部门应当在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公诉部门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决定撤销和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财物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涉案款物处理情况应依法公开。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扣押、冻结的款物依法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延长三十日。具体流程:侦查部门承办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15日内应填写《赃款赃物处理呈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制作《上缴、移送、退还、返还扣押冻结款物通知书》、《决定处理扣押冻结款项清单》等相关文书报送案管部门,通知案管部门按照处理扣押款物清单所列款物项目、数量和规定要求,分类执行上缴、移送、退还、返还处理。案管部门执行处理决定10日内,填写《自侦案件涉案款物查封扣押冻结情况信息公开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报宣传处发布到市院门户网站。 

  第二十七条 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和结果信息,应由监察处向实名举报人予以答复。市院监察处每季和每年分别制作查处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批后提供给市院宣传部门发布在检察门户网站。 

  对经调查属实并已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视情况进行个案通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宣传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切实负起检务公开信息发布主管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全面推进检务信息发布工作。 

  办公室、宣传处、案件管理办公室发现有应当发布的检务公开信息没有及时发布的,应当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提供。 

  第二十九条 检务信息发布后的社会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处理应对等工作按照《泉州市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检务公开信息发布工作纳入本院机关绩效考核范围,由干部处制定考评标准,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检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纳入检务督查工作内容,由监察处联合检务公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检务公开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将督察结果在检察内网公布。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重要案件信息的检察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守新闻发布规范,未经审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案件信息。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出现涉检网络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出现涉检网络舆情对外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媒体大肆炒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2 

  泉州市院深化检务公开 

  改革试点工作各处室职责任务 

  总体职责要求:各内设机构要主动公开各业务工作职责任务、工作规则、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试点工作,不得相互推诿,推卸责任。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本处室检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凡公开的内容,经处室负责人审查把关后予以公开,重大案件信息报分管院领导或检察长审查批准后公开。要确定检务公开管理员,负责本处室公开内容的及时更新,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资料报送、信息报表等工作。 

  各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市院门户网站上检察长会议、工作报告等综合性信息的内容更新。 

  2、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的联络工作,采取座谈会、主动汇报、参观视察等方式,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平台建设,以网络或信函、走访等方式对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予以答复。 

  4、加强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为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开展监督活动创造良好条件,加强日常联络沟通,向其提供检察工作信息、宣传资料和相关报刊杂志。 

  5、积极做好“检察开放日”的组织、协调工作。 

  6、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刊物,及时宣传总结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的经验做法。 

  二、政治部 

  1、负责公开全市基层院建设、检察队伍建设、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情况和信息。 

  2、会同案管办,提出检务公开考核指标,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开展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情况检查考评。 

  三、宣传处 

  1、负责对拟发布的重要案件信息按新闻报道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呈请审批后发布。 

  2、负责新闻发布会联络召集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对新闻媒体采写的新闻宣传稿送审把关。 

  3、负责协调泉州市院新闻客户端平台建设和履行市院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职责。 

  4、履行《泉州市检察机关涉检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四、案件管理办公室 

  1、定期向政治部提供检务公开中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以便开展检察工作绩效考评。 

  2、负责公开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不起诉、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其中,重大、敏感案件的起诉书,经上级检察院审核后公开);案件流程、办案部门、办案期限等程序性信息。 

  3、负责与检察门户网站链接的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中检察办案的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投诉,并建立信息反馈和评价制度。 

  五、侦查监督处 

  1、公开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案例;办理的社会关注度高,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进展及处理结果。 

  2、依申请公开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延长羁押期限的办理情况、理由和相关依据。 

  3.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主要针对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不捕说理,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报送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说理。 

  4、按照泉州市院《关于公开审查逮捕案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部分逮捕案件开展公开审查。 

  六、公诉处 

  1、对提起公诉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部门在收到法院生效裁判后公开案件起诉书;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不起诉决定后,公开不起诉决定书。 

  2、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公诉环节公开案件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起诉书等诉讼文书以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公诉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3、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诉环节变更强制措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要求公开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的,公诉部门应予以公开并说理。 

  4、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抗诉提出异议的,公诉部门对不予抗诉的法律文书予以公开,并予以说理。 

  七、生态资源检察处 

  1、公开全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案件查办结果;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刑事案件的判决书。 

  2、依申请公开破坏生态资源犯罪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案件犯罪嫌疑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八、反贪局 

  1、公开反贪部门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期限等情况。 

  2、及时主动公开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定期公开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立案后3日内向本院宣传部门提供经分管领导审批的拟向社会发布的职务犯罪重大案件信息;及时公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不立案、撤案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 

  3、公开全市查办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嫌疑人上网通缉和捕获情况、协查的案件数量。 

  4、依法及时公布专项工作中的重大案件、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 

  5、依申请公开对犯罪嫌疑人延长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理情况、理由和依据。 

  6、不定期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的专题座谈会,通报反贪工作有关情况,听取各界对反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加强反贪工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九、反渎职侵权局 

  1、公开渎职侵权案件的罪名、犯罪主体、立案标准、办案期限等情况。 

  2、公开嫌疑人职务级别为副处级以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案件、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侵权案件、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背后所涉渎职侵权案件、其它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进展及结果,按照重大案件信息公开要求在立案后3日内进行公开。 

  十、监所检察处和驻监检察室 

  1、对超期羁押、久押不决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情况适时公开;对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纠正情况适时公开。 

  2、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视察派驻监管检察室,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民行处 

  1、公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申诉、提抗案件办理进度和结果;危害民生、侵害民利的典型申诉和提抗案例;因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再审终结案件的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以及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等终结性法律文书。 

  2、依申请公开民行申诉案件的办理情况等程序性信息。 

  3、建立健全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支持监督申请案件法律文书的说理和释明工作。 

  十二、控告申诉处(举报中心) 

  1、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控告举报平台。 

  2、在检察门户网上公开上级院和党委等对控告、举报、申诉工作的部署、指示和要求;控告、举报、申诉工作流程、工作范围。重点公开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复查赔偿案件的管辖范围、受理条件、立案要求。 

  3、依申请公开当事人对实名举报不立案决定不服,要求公开办案情况、不立案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刑事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结果不服,要求公开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对刑事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不明,要求公开办理程序的。 

  十三、预防处 

  1、负责全市职务犯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公开。 

  2、公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大部署,预防工作的做法和成效。 

  十四、技术处 

  1、公开日常办案所涉及的鉴定主体、岗位职责、办案流程、鉴定规程、业务范围、办案期限、实验室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2、当事人依法申请公开的技术性鉴定材料,主要包括:鉴定机构基本情况;鉴定人基本情况;鉴定采用的标准和方法;鉴定所用仪器设备及其功能适用性;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案件讨论记录及鉴定工作底稿等内部材料,以及其它涉及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的材料,不在公开之列。 

  3、搭建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并协助门户网站应用管理部门做好网站开通后的技术保障。 

  4、统计掌握各处室公布信息月均数量、网民关注数量(点击率)、接受查询次数等情况。 

  十五、研究室 

  1、公开高检院所颁布的各项最新司法解释、本院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背景和内容。 

  2、定期公开危害民生、侵害民利已经生效判决的典型案例。 

  3、深入研究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和理论体系。 

  十六、纪检组、监察处 

  1、负责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处理情况和结果。 

  2、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联合检务公开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检务公开情况进行督察检查,将督察结果在检察内网公开。 

  十七、行装处 

  1、提供检察机关年度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在市院门户网站公开。 

  2、做好检务公开试点工作的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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