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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同犯罪
时间:2015-04-19  作者:陈腾龙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摘要】片面共同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界中一直存在着争论,不管是针对其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还是对其可以存在的形态一直都成为学者们聚讼的焦点。本文从多方面加以论证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肯定其存在的形态包括片面教唆犯、片面实行犯、片面帮助犯三种,并在此基础上对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加以分析,提出立法完善。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立法完善



片面共同犯罪通称片面共犯,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上并没有正式确立片面共犯,理论上也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要围绕着其性质如何及可以存在的形态展开争论。由于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存有差异。因此在刑事立法欠缺的情况下,在理论上研究片面共同犯罪并将其性质及存在形态加以界定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一、片面共同犯罪性质的厘清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片面共犯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并协力于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道有人给予其协力的情形。片面共同犯罪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其由于双方之间缺乏主观意思的联络,因此区别于典型意义构成的共同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把片面共同犯罪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中,司法实践中对于片面共犯人的定罪与处罚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应承认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将共同犯罪分为全面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将其为认定共同犯罪有刑法理论的支持

作为共同犯罪理论之一的行为共同说,它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共犯中的“共同”关系是行为人共同恶性的表现。根据此说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而各自实现自己的犯罪,其对共犯的认定并未一定要求双方之间须存在犯意的沟通,只要求有共同行为即可。尽管行为共同说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上存有缺陷,有些观点也值得我们商榷,但不可否认依据此说片面共同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我们可以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解释修正。依我国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无非以下三个:第一,犯罪主体须二人以上,且须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三,客观方面上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可以把第二个构成要件加以解释,认为在片面共犯场合,片面共犯人此种只具有片面性、单向性的共同犯罪故意,对于片面共犯人而言,其已经与实行行为人构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同样的道理,可以对上述第三个要件加以解释,认为在片面共犯场合,片面共犯人的这种单方面加功行为也已经与实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体,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认定其与实行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只要在共同犯罪的理论框架内对其构成要件给予修正解释,将片面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是可取也有一定的道理。

(二)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现实的需要

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总会滞后于现实社会,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我国在制定刑法典的时候未能将片面共同犯罪写入刑法典,使对其的认定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但随着司法实践中有关片面共同犯罪的案例不断涌现,加上有关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正确的对片面共同犯罪加以界定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由于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的处理不大一样,甚至在其出现的时候无法对片面共犯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定的刑法理论总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并且实践是检验刑法理论的唯一标准。实践中确实存在片面共犯的案例,如果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就失去了追究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1] 因此笔者认为将片面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片面共同犯罪按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这样才能够正确的指导实践,避免司法操作上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将片面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现实的需要。

(三)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有立法上的依据

在我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规定,如《大清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乃以共犯论”。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并没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但在分则以及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片面共同犯罪的痕迹,如我国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另外《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是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将片面共同犯罪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承认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有着立法上的依据。

二、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形态

在肯定片面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共同犯罪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片面共同犯罪有着自身的特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共同犯罪那样的成立范围。在此问题上理论也存在分歧,学者们主张不一,下面笔者就以共同犯罪按分工分类的标准分析片面共同犯罪,即对片面组织犯、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一一加以分析。

(一)片面组织犯

组织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组织、指挥、策划共同犯罪活动的,或者是组织、成立、领导犯罪集团或者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理论上来分析,片面组织犯是指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组织、指挥、策划犯罪活动的组织犯。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定义上来看,笔者认为组织犯不可能与他人不存在沟通就得以实现的情形。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即假设存在片面组织犯,这样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片面组织犯,片面组织犯下达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的犯意联系,因此与片面共同犯罪中的“片面”的含义相矛盾,所以笔者认为不可能存在片面的组织犯。

(二)片面实行犯

实行犯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片面实行犯又称片面共同正犯,是指一方行为人认识自己是在与别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希望危害结果产生,而他人并不知道有人参与到他的犯罪当中。刑法界存有两种观点。持否定态度的认为,片面的共同犯罪是可能存在的,但不是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共同的实行犯难以成立片面的共犯。[2]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实行犯可以成立片面共犯,片面共犯的实行犯是指在一定的犯罪事实中,有片面共犯的主观心理的一方利用其他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而加工补充,实现其所希望的犯罪事实的发生。[3]持肯定态度的人也举出案例加以证明:甲知道乙和丙有仇,并要杀死丙,而甲也想利用乙来杀死丙,某日,乙携刀去丙家,甲便尾随,乙用力砍杀丙一刀后以为将其杀死就离去,而实际上乙的砍杀并不致命,甲明知丙未死等乙走后就给丙致命一击,致丙死亡。他们认为本案中甲便是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而且甲也确实认识到了自己是与他人的行为相互补充、协调来完成犯罪的,因此不同于一般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认为此时甲成立片面实行犯。

笔者认为片面实行犯可以成立片面共同犯罪。首先从片面实行犯人的主观上来分析,片面实行犯人对实行行为人(即不知情的一方)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都存在着清楚的认识,并且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把实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纳入到自己的犯罪故意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所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应认定片面实行犯人与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由片面实行犯人的单方面认识和单方面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对片面实行犯人而言,已经形成了单方面的共同犯罪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片面实行犯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对实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加功,进而把实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纳入了自己犯罪行为中去,使其成为发生犯罪结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在两个行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危害结果。片面实行犯人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实际参与到他人的犯罪行为中去,因此承认其为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当然的逻辑结论。

(三)片面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的犯罪的人。而片面教唆犯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唆使他人犯罪,使他人萌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教唆犯。从立法上来看,目前还未有关于片面教唆犯的立法例。在理论界观点不一,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教唆行为是基于教唆的故意而实施的教唆行为,只要由此让人决意实施犯罪就够了,并不要求被教唆人对被教唆的事实有所认识,所以,应当认可片面教唆犯。[4]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成立教唆犯必须以被教唆人知道他人故意唆使其犯罪时才可以成立,因此不可能存在片面教唆犯。

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片面教唆犯。从教唆犯的定义上来分析,并没有要求被教唆的人须“明知”被教唆,因此成立教唆犯只需有教唆行为并由此教唆行为萌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即可,所以片面教唆犯可以成立。如下面的案例:甲跟乙的老婆丙有仇,而丙与丁存有通奸行为,于是乙暗中偷拍了丙丁通奸时的照片,并在和乙聊天的时候故意说要是自己的老婆和别人存在通奸行为,肯定杀了她,不然的话难咽下这口气。数日后,甲故意把丙丁偷情的照片放在一把刀的旁边,后来乙见此照片就顺便拿起旁边的那把刀将丙砍死。在此案例中,乙实际上是受了甲的教唆,而乙当然不知道甲在故意唆使他,此时如果不承认片面教唆犯的存在,将很难追究甲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如果承认片面教唆犯,就可以认为甲单方面构成共犯,认定其为片面的教唆犯,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认为片面教唆犯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它对片面共犯人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四)片面帮助犯

帮助犯顾名思义就是在他人的犯罪行为中予以他人帮助的人。我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帮助犯,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条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认为是有关帮助犯的规定。而片面帮助犯实际上也可以从其定义中明白其含义,是指在实行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帮助实行行为人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犯。我国刑法总则对片面共同犯罪只字未提,当然也无关于片面帮助犯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关于片面帮助犯的情形,刑法第358条第三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释是这样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该罪名只要求行为人有协助他人的故意,并实行了该行为即可,并无要求被协助的他人明知,此条既是片面帮助犯的典型规定。

从上面关于片面帮助犯的立法可以看出,片面帮助犯在立法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能否存在片面帮助犯观点不一。肯定的观点认为,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应以片面的共犯论处为宜。[5]持否定的观点认为在片面帮助的情况下,实行犯全然不知,更突出的表现为个人犯罪的特征,因此按单独犯罪处理即可。笔者认为片面帮助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片面帮助犯人以共同犯罪论处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例如下面的例子:甲乙和丙有仇,乙得知甲正寻刀杀丙,就暗中故意的把杀人凶器放在显眼之处,甲拿到凶器后去杀丙,乙又在丙逃路必经的路上偷偷的设置障碍,以致并无法逃脱,被甲追上杀死。[6]此案中甲的行为就是片面帮助行为,主观上来看其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也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也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也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甲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刑法分则中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将有放纵犯罪之嫌。

三、片面共同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将片面共同犯罪法定化,修订刑法总则

我国的现行刑法对片面共同犯罪在总则中毫无体现,仅在分则及司法解释中有单独的规定,而且大多数都是关于片面帮助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定罪量刑便存在着难题。司法实务中有的按单独犯罪来处理,有的按共犯中的从犯来处理。随着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的日趋成熟以及司法实践案例日渐丰富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时的对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加以完善,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片面共同犯罪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将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修改如下:共同犯罪分为全面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全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片面共同犯罪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而他人并不知道的情形;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样就在刑法总则中承认了片面共同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明确了其性质如何,避免了理论上以及司法操作中存在的分歧。

(二)片面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确定化

在分析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之前,我们应先将实行行为人与片面共犯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界定。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始终都是按照自己的犯罪意志进行的,并没有因为片面共犯人的帮助而起到强化或者弱化其犯罪意志及其犯罪行为的作用,因此在对实行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定罪量刑。不能简单的把两者加以联系,从而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定罪与量刑。

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如何?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学者主张对于片面共犯人应以实行犯的从犯来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总则并未规定片面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这种特殊的犯罪分子而将其作为实行犯的从犯来处理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随着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案例的不断涌现,对片面共犯人一律按实行犯的从犯来处理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下面的案例:甲明知乙和丙有仇,并知道乙要杀丙。甲平时跟丙也有过节,也想致丙与死地。某日乙跟甲说他要拿把刀把乙砍死,于是甲偷偷的在乙的刀上抹上了剧毒。数日后乙携刀去杀丙,砍杀数刀后以为丙已经死亡便离去。事后法医鉴定,乙的砍杀并不致命,而导致丙死亡的是刀上的剧毒。在本案中,实际上甲的毒药才是丙致命的关键所在,其行为对丙的死亡起了重大的作用,如果对其仍按从犯的处罚原则来处理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对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片面教唆犯,笔者认为对其可以按照实行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来认定其罪,并以该罪既遂的标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对教唆犯来讲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无可非议,但从客观上来讲,其并没有亲手去实施,也没有直截了当的教唆他人去实施犯罪,并且被教唆之人是否去实施犯罪也存在未知数,因此对片面教唆犯而言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较轻,对其按既遂的标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帮助犯,学者大多承认刑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帮助犯的规定。既然在全面共同犯罪的场合,对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按从犯来处理,那么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的场合,对于片面帮助犯人来说对其按从犯来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后对于片面实行犯,笔者认为片面实行犯的刑事责任认定应细致分析片面实行犯参与犯罪的程度,深入研究其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如果认为其对最后的犯罪结果起主要作用则按主犯来处理,如果认为其对最后的结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来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在以后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将现行刑法25条至29条加以修订,重新构建一个完整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承认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并将其类型及刑事责任认定确定化,使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趋于完善,也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新中国刑法综述[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56-58.

[2] 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J].政法论坛,1985,(4):15-18.

[3] 李敏.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J].政法论坛,1986,(3):4-9.

[4] [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7-329.

[5] 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J].政法论坛,1985,(4):5-8.

[6] 陈兴良.论共同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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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片面共同犯罪

时间:2015-04-19  作者:陈腾龙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片面共同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界中一直存在着争论,不管是针对其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还是对其可以存在的形态一直都成为学者们聚讼的焦点。本文从多方面加以论证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肯定其存在的形态包括片面教唆犯、片面实行犯、片面帮助犯三种,并在此基础上对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加以分析,提出立法完善。

【关键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立法完善



片面共同犯罪通称片面共犯,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上并没有正式确立片面共犯,理论上也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主要围绕着其性质如何及可以存在的形态展开争论。由于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存有差异。因此在刑事立法欠缺的情况下,在理论上研究片面共同犯罪并将其性质及存在形态加以界定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一、片面共同犯罪性质的厘清

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片面共犯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并协力于他人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道有人给予其协力的情形。片面共同犯罪是相对于普通的典型的双面共同犯罪而言的,其由于双方之间缺乏主观意思的联络,因此区别于典型意义构成的共同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把片面共同犯罪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中,司法实践中对于片面共犯人的定罪与处罚也存在差异。笔者认为应承认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将共同犯罪分为全面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认为片面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将其为认定共同犯罪有刑法理论的支持

作为共同犯罪理论之一的行为共同说,它从主观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共犯中的“共同”关系是行为人共同恶性的表现。根据此说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而各自实现自己的犯罪,其对共犯的认定并未一定要求双方之间须存在犯意的沟通,只要求有共同行为即可。尽管行为共同说在认定共同犯罪的其他问题上存有缺陷,有些观点也值得我们商榷,但不可否认依据此说片面共同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另外我们可以从刑法解释学的角度出发,对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以解释修正。依我国刑法25条规定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无非以下三个:第一,犯罪主体须二人以上,且须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第二,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三,客观方面上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可以把第二个构成要件加以解释,认为在片面共犯场合,片面共犯人此种只具有片面性、单向性的共同犯罪故意,对于片面共犯人而言,其已经与实行行为人构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同样的道理,可以对上述第三个要件加以解释,认为在片面共犯场合,片面共犯人的这种单方面加功行为也已经与实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结合为一体,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认定其与实行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只要在共同犯罪的理论框架内对其构成要件给予修正解释,将片面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是可取也有一定的道理。

(二)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现实的需要

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总会滞后于现实社会,可能由于某种原因,我国在制定刑法典的时候未能将片面共同犯罪写入刑法典,使对其的认定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但随着司法实践中有关片面共同犯罪的案例不断涌现,加上有关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正确的对片面共同犯罪加以界定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由于理论上的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的处理不大一样,甚至在其出现的时候无法对片面共犯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定的刑法理论总是为司法实践服务的,并且实践是检验刑法理论的唯一标准。实践中确实存在片面共犯的案例,如果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就失去了追究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1] 因此笔者认为将片面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片面共同犯罪按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这样才能够正确的指导实践,避免司法操作上的矛盾。因此笔者认为将片面共同犯罪认定为共同犯罪符合现实的需要。

(三)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有立法上的依据

在我国历史上也曾有过规定,如《大清新刑律》第34条规定:“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虽本犯不知共同之情,乃以共犯论”。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中并没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但在分则以及司法解释中可以找到片面共同犯罪的痕迹,如我国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另外《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这些都是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将片面共同犯罪归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承认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有着立法上的依据。

二、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形态

在肯定片面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共同犯罪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片面共同犯罪有着自身的特点,并不一定具有完全共同犯罪那样的成立范围。在此问题上理论也存在分歧,学者们主张不一,下面笔者就以共同犯罪按分工分类的标准分析片面共同犯罪,即对片面组织犯、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一一加以分析。

(一)片面组织犯

组织犯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组织、指挥、策划共同犯罪活动的,或者是组织、成立、领导犯罪集团或者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着组织、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理论上来分析,片面组织犯是指在实行犯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组织、指挥、策划犯罪活动的组织犯。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定义上来看,笔者认为组织犯不可能与他人不存在沟通就得以实现的情形。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假设,即假设存在片面组织犯,这样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下,实行犯听命于片面组织犯,片面组织犯下达命令于实行犯,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的犯意联系,因此与片面共同犯罪中的“片面”的含义相矛盾,所以笔者认为不可能存在片面的组织犯。

(二)片面实行犯

实行犯是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者,片面实行犯又称片面共同正犯,是指一方行为人认识自己是在与别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希望危害结果产生,而他人并不知道有人参与到他的犯罪当中。刑法界存有两种观点。持否定态度的认为,片面的共同犯罪是可能存在的,但不是在任何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都能存在,共同的实行犯难以成立片面的共犯。[2]持肯定态度的人认为,实行犯可以成立片面共犯,片面共犯的实行犯是指在一定的犯罪事实中,有片面共犯的主观心理的一方利用其他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而加工补充,实现其所希望的犯罪事实的发生。[3]持肯定态度的人也举出案例加以证明:甲知道乙和丙有仇,并要杀死丙,而甲也想利用乙来杀死丙,某日,乙携刀去丙家,甲便尾随,乙用力砍杀丙一刀后以为将其杀死就离去,而实际上乙的砍杀并不致命,甲明知丙未死等乙走后就给丙致命一击,致丙死亡。他们认为本案中甲便是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犯罪,而且甲也确实认识到了自己是与他人的行为相互补充、协调来完成犯罪的,因此不同于一般单独实施犯罪行为,认为此时甲成立片面实行犯。

笔者认为片面实行犯可以成立片面共同犯罪。首先从片面实行犯人的主观上来分析,片面实行犯人对实行行为人(即不知情的一方)的行为性质,危害后果都存在着清楚的认识,并且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把实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纳入到自己的犯罪故意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所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此时应认定片面实行犯人与实行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由片面实行犯人的单方面认识和单方面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对片面实行犯人而言,已经形成了单方面的共同犯罪的故意。从客观方面来说,片面实行犯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对实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加功,进而把实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纳入了自己犯罪行为中去,使其成为发生犯罪结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在两个行为的共同作用下产生危害结果。片面实行犯人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又实际参与到他人的犯罪行为中去,因此承认其为单方面的共同犯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当然的逻辑结论。

(三)片面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的犯罪的人。而片面教唆犯是指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唆使他人犯罪,使他人萌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教唆犯。从立法上来看,目前还未有关于片面教唆犯的立法例。在理论界观点不一,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的观点认为教唆行为是基于教唆的故意而实施的教唆行为,只要由此让人决意实施犯罪就够了,并不要求被教唆人对被教唆的事实有所认识,所以,应当认可片面教唆犯。[4]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成立教唆犯必须以被教唆人知道他人故意唆使其犯罪时才可以成立,因此不可能存在片面教唆犯。

笔者认为可以成立片面教唆犯。从教唆犯的定义上来分析,并没有要求被教唆的人须“明知”被教唆,因此成立教唆犯只需有教唆行为并由此教唆行为萌生犯意,进而实施犯罪即可,所以片面教唆犯可以成立。如下面的案例:甲跟乙的老婆丙有仇,而丙与丁存有通奸行为,于是乙暗中偷拍了丙丁通奸时的照片,并在和乙聊天的时候故意说要是自己的老婆和别人存在通奸行为,肯定杀了她,不然的话难咽下这口气。数日后,甲故意把丙丁偷情的照片放在一把刀的旁边,后来乙见此照片就顺便拿起旁边的那把刀将丙砍死。在此案例中,乙实际上是受了甲的教唆,而乙当然不知道甲在故意唆使他,此时如果不承认片面教唆犯的存在,将很难追究甲的刑事责任问题。而如果承认片面教唆犯,就可以认为甲单方面构成共犯,认定其为片面的教唆犯,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我认为片面教唆犯是客观存在的,承认它对片面共犯人的定罪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

(四)片面帮助犯

帮助犯顾名思义就是在他人的犯罪行为中予以他人帮助的人。我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帮助犯,刑法第26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条规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可以认为是有关帮助犯的规定。而片面帮助犯实际上也可以从其定义中明白其含义,是指在实行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帮助实行行为人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帮助犯。我国刑法总则对片面共同犯罪只字未提,当然也无关于片面帮助犯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关于片面帮助犯的情形,刑法第358条第三款规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司法解释对该罪名的解释是这样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该罪名只要求行为人有协助他人的故意,并实行了该行为即可,并无要求被协助的他人明知,此条既是片面帮助犯的典型规定。

从上面关于片面帮助犯的立法可以看出,片面帮助犯在立法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但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能否存在片面帮助犯观点不一。肯定的观点认为,暗中给实行犯实施犯罪以帮助,事实上是可能的。这种行为,就帮助者一方来说,完全具备共同犯罪的要件,应以片面的共犯论处为宜。[5]持否定的观点认为在片面帮助的情况下,实行犯全然不知,更突出的表现为个人犯罪的特征,因此按单独犯罪处理即可。笔者认为片面帮助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对片面帮助犯人以共同犯罪论处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例如下面的例子:甲乙和丙有仇,乙得知甲正寻刀杀丙,就暗中故意的把杀人凶器放在显眼之处,甲拿到凶器后去杀丙,乙又在丙逃路必经的路上偷偷的设置障碍,以致并无法逃脱,被甲追上杀死。[6]此案中甲的行为就是片面帮助行为,主观上来看其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也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在客观上也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也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将其认定为共同犯罪,甲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刑法分则中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将有放纵犯罪之嫌。

三、片面共同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将片面共同犯罪法定化,修订刑法总则

我国的现行刑法对片面共同犯罪在总则中毫无体现,仅在分则及司法解释中有单独的规定,而且大多数都是关于片面帮助犯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定罪量刑便存在着难题。司法实务中有的按单独犯罪来处理,有的按共犯中的从犯来处理。随着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的日趋成熟以及司法实践案例日渐丰富的情况下,笔者认为适时的对共同犯罪的刑法规定加以完善,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片面共同犯罪是有必要的。笔者认为可以将现行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修改如下:共同犯罪分为全面的共同犯罪和片面的共同犯罪,全面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片面共同犯罪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而他人并不知道的情形;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样就在刑法总则中承认了片面共同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明确了其性质如何,避免了理论上以及司法操作中存在的分歧。

(二)片面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确定化

在分析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之前,我们应先将实行行为人与片面共犯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加以界定。实行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中,始终都是按照自己的犯罪意志进行的,并没有因为片面共犯人的帮助而起到强化或者弱化其犯罪意志及其犯罪行为的作用,因此在对实行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时,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进行定罪量刑。不能简单的把两者加以联系,从而影响了双方之间的定罪与量刑。

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如何?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任何依据,学者主张对于片面共犯人应以实行犯的从犯来定罪量刑。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总则并未规定片面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为了不放纵这种特殊的犯罪分子而将其作为实行犯的从犯来处理有其积极的一面,但是随着片面共同犯罪理论的深入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案例的不断涌现,对片面共犯人一律按实行犯的从犯来处理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下面的案例:甲明知乙和丙有仇,并知道乙要杀丙。甲平时跟丙也有过节,也想致丙与死地。某日乙跟甲说他要拿把刀把乙砍死,于是甲偷偷的在乙的刀上抹上了剧毒。数日后乙携刀去杀丙,砍杀数刀后以为丙已经死亡便离去。事后法医鉴定,乙的砍杀并不致命,而导致丙死亡的是刀上的剧毒。在本案中,实际上甲的毒药才是丙致命的关键所在,其行为对丙的死亡起了重大的作用,如果对其仍按从犯的处罚原则来处理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笔者认为对片面共犯人的刑事责任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片面教唆犯,笔者认为对其可以按照实行行为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来认定其罪,并以该罪既遂的标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对教唆犯来讲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无可非议,但从客观上来讲,其并没有亲手去实施,也没有直截了当的教唆他人去实施犯罪,并且被教唆之人是否去实施犯罪也存在未知数,因此对片面教唆犯而言其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较轻,对其按既遂的标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片面帮助犯,我国刑法总则并未明确规定帮助犯,学者大多承认刑法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帮助犯的规定。既然在全面共同犯罪的场合,对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按从犯来处理,那么对于片面共同犯罪的场合,对于片面帮助犯人来说对其按从犯来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后对于片面实行犯,笔者认为片面实行犯的刑事责任认定应细致分析片面实行犯参与犯罪的程度,深入研究其行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如果认为其对最后的犯罪结果起主要作用则按主犯来处理,如果认为其对最后的结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来处理。

综上笔者认为在以后刑法的修订过程中可以将现行刑法25条至29条加以修订,重新构建一个完整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承认片面共同犯罪的存在,并将其类型及刑事责任认定确定化,使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趋于完善,也便于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操作,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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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J].政法论坛,1985,(4):15-18.

[3] 李敏.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J].政法论坛,1986,(3):4-9.

[4] [日]大谷实.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7-329.

[5] 马克昌,罗平.论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要件[J].政法论坛,1985,(4):5-8.

[6] 陈兴良.论共同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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