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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
检务公开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15-04-09  作者:吴柏雄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做法为例 



摘要:深化检务公开,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是强化自身监督约,规范检察权运行,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办公办事办案效率,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必要条件。近年来,石狮市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要求,探索创新检务公开机制,着力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有效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与执法公信力,取得良好成效。

关键词:检务公开 探索 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方略,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主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必将更加凸显,任务必将更加艰巨。会议作出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全方位推进检务公开,成为检察机关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破解检务公开中存在的困难,消除公开死角,打造“阳光检务”,亟需检察机关研究和解决。

一、充分认识检务公开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

检务公开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检察机关亲和力与公信力的必要途径。近年来,高检院多次发文要求推进检务公开,特别是今年更是将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试点工作,充分彰显了检务公开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

(一)检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随着民主法制的进步和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追求公平正义、讲求依法办事成为时代主旋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检察机关肩负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神圣职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公正公平办事。公开是公平的基础,是公正的保证,通过深化检务公开这一方式,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程序一律公开,将所有的检务活动向群众“晒”出来,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下,实现倒逼改革、倒逼检察机关文明执法办案目的,从而推动法治进步,促进公平正义。

(二)检务公开是服务改革发展、践行群众路线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具有政治性和群众性双重属性。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这是检察工作政治性的体现。当前的大局就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检务公开有助于检察机关于厘清自身职能、职责和权限,能确保检察权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干涉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从而更好地服务大局。检察工作也要坚持群众路线,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人民性和群众观的体现。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它检察机关可以知道群众支持不支持,理解不理解,满意不满意,从而推动检察机关围绕群众的所思所想开展工作,达到检察服务群众的目的。

(三)检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作用越发重要,权力也会越来越大。而权力都有扩张的天性,检察权亦不例外。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限制检察权,规范权力运行。检务公开就是检察机关给自己加压、给检察权上锁的具体表现。通过将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将“检察权”运行轨迹完全暴露在群众面前,既可有效增强群众监督的深度与广度,也能促使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自省、自重、自律,从而保证检察权公开、透明运行。

二、深挖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

高检院在全国推行检务公开以来,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性质、职能有了更加深入地了解。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工作还留有死角,还存在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机制不完善等不足,特别是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成效还不明显,这给检察机关亲和力和执法公信力带来很大硬伤,严重挫伤了民众了解检察、参与检察和监督检察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全面科学发展。

(一)思想认识的偏差导致公开动力不足。检务公开制度运行以来,公开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但仍有部分检察机关在认知层面存在偏差。比如,有的检察机关没能认识到检务公开对检察工作的长期促进效应,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执法办案,阻碍到正常的检务活动,束缚和制约检察发展;有的检察机关没能打破陈旧观念,没有意识到检务公开是法定的义务,仍旧高高在上,认为检务公开是对群众的恩赐和施舍,从而缺乏自觉性;有的检察机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结果、轻过程”的执法理念,认为只要把案件办好了,公开或不公开都无所谓;有的检察机关认为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保持客观、中立,就需要把自己封闭起来,从而对检务公开有抵触心理。

(二)公开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缺乏公开合力。由于缺乏全国统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和工作要求,不同地域、不同个体采取不同做法,没能形成合力。制约的缺失导致两种弊端:一是公开的内容过于保守。由于担心检务公开引发舆情危机或其他不利后果,通常只愿意选择一些日常、表面的事项加以公开,如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和任务等形式方面内容,对于群众迫切想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避而不谈,对与检察权运行密切相关的执法办案工作避而不谈。二是没有把握好公开的度。相对于保守主义来说,这是另一个极端,由于公开的随便性,公开前往往没有严加审核公开的内容,未严格执行遵守保密制度、纪律,导致将涉密内容向社会公开,如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向新闻媒体、网站披露,造成涉密事件,引发严重后果。

(三)公开内容的虚化导致群众不认可。有的检察机关出于对检务公开的畏惧心理,害怕检务公开“惯”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后,反过来对检察工作“挑刺”,妨碍正常的检务活动,因而往往倾向于采取选择性公开或有限度公开的方式,操作中坚持能不公开就不公开,对有明文规定的和对自己有利的公开,对自己的不利的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公开;只选择一般事项加以公开,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投诉的处理情况、对群众所关心案件的办理情况等,秘而不宣或闭口不谈;无关紧要的信息公开多,涉及到利害关系的实体性检察业务公开少;正面的检察工作公开多、宣传多,负面的检察信息公开少,等等,导致群众对检察工作存疑,影响司法公信。

(四)公开形式的简单单一影响公开实效。实践中,存在检务公开的手段、形式单一,公开的时间、地点、对象存在盲区,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内涵有待深化等问题。比如,公开多停留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某个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某个时机等时间节点,不能做到全天候、全领域、全员性的公开;公开的受众、对象有限,往往只在一定范围内让特定的人员了解,没有向社会大众公开;公开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就是设个公开宣传栏,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或者在广场、街道、车站等地摆一个摊、设一个点,开展一下咨询服务,或者机械地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请一些人来检察大院里走一走,看一看等等,而日常执法活动及办公办案中也没有有意地去宣传和推介,导致群众无法深度参与,接触不到检察权运行的核心问题,起不到监督效果。

三、石狮市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的做法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联接作用,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和信任检察工作,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呢?近年来,石狮市检察院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细则,制定“两微一端”管理、案件信息公开、新闻信息发布等系列规定,同时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同时抓、内容公开和程序公开同时抓、传统渠道公开和利用新媒体公开同时抓、强化领导与有力追责同时抓,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社会反响良好,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改革试点单位”。

(一)把握“三个原则”。严格把握检务公开的原则,坚持按原则办事。严格依法原则。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要求,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对于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也做好保密工作。真实充分原则。坚持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原则,主动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制度、办案规程,以及执法办案、办公办事等事项全面公开。及时便民原则。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便快捷的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检察门户网站、电子宣传栏、自助查询机等载体,将有关信息及时公开、发布,便于群众的查询、了解和监督。

(二)搭建“三个平台”。注重拓展公开载体,构建一体化的发布、查询、联系、服务、宣传平台。搭建发布查询平台。完善检务公开大厅设置,设立LED显示屏、触摸屏、24小时举报控告录音电话和在线接访平台,为群众提供案件咨询、权利和义务告知、举报和控告申诉受理及办理反馈等一站式服务。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核心载体,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开通“两微一端”平台,定期发布和更新检务信息、检察职能措施和新闻动态,打造电子检务工程。搭建联系服务平台。通过公布检察长接待日、设置检务宣传栏、开展“举报宣传周”、建立“检察联系工作站”等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通过巡回检察、送法下乡、工作座谈、问卷调查等加强与代表委员、人员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及普通群众的沟通联系,检务公开延伸到基层一线。搭建宣传沟通平台。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检察信息简报、工作手册、宣传资料开展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沟通联系,增强检察宣传的渗透力和辐射力,使“检务公开”在各个检察业务环节都能体现出来,提升检察机关舆论引导和社会沟通能力。

(三)明确“三个重点”。将重要案件信息、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及有关综合性信息作为公开的核心与重点,推进检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终结性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等。案件信息。案件程序性信息。包括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诉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赔偿监督案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重要案件信息。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情况,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办结的典型案件,其他重要案件信息。综合性信息。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等检察职能方面内容;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等;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本院及上级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重要规定的内容和背景;检察机关部门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犯罪信息,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的涉案财物处理结果,对实名举报人公开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等也列为公开内容。

(四)推动“三个转变”。坚持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将阳光执法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作为”。从更新执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和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正确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摈弃和消除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妨碍正常工作、有损检察权威等思想顾虑,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比如,创新“狮城特色”巡回检察宣传机制,在全市所有镇(办)建立巡回检察联络点,聘请“镇街-村社”两级联络员131名,出台提升群众满意度的举措16项,构建起下沉到底、延伸到边的法律监督服务基层体系。班子成员分别挂钩联系镇办,业务部门紧扣职能业务,每周带案带问题带任务走出去,每年全院出警400余人次,走访村居百余个、进村入户上千户,将法律知识、检察职能、犯罪预防、矛盾调处、权益维护送到群众身边,畅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从“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办案过程向来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但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容易形成“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而忽视办案过程的公开,易使公开流于形式。今年来,通过建立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出台《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暂行规定》系列工作规程,对于拟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方代表、业内专家、村居干部等参与公开审查,审查事项、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及时公开,让群众亲身参与、见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审查全过程,通过“零距离”感受并监督检察,加深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司法文书是检验司法水平的标志,也是公平正义的窗口。通过这扇窗口,既可查验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办案的情况,考查司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并能通过横向类案对比查证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得当。今年3月,率先全省检察系统出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实施办法》,决定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挑刺”。同时,确定案件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明确文书公开的范围、尺度和标准,完善审批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和接受监督、评判的机制。截止目前,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石狮检察门户网站、LED显示屏、文书自助查询系统等载体公开各类文书200余份,无一份文书出现重大程序、实体问题,得到律师、当事人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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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15-04-09  作者:吴柏雄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做法为例 



摘要:深化检务公开,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是强化自身监督约,规范检察权运行,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方式;是提高办公办事办案效率,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必要条件。近年来,石狮市检察院严格按照高检院要求,探索创新检务公开机制,着力打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务,有效提升检察机关亲和力与执法公信力,取得良好成效。

关键词:检务公开 探索 实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方略,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和国家主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必将更加凸显,任务必将更加艰巨。会议作出的《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全方位推进检务公开,成为检察机关落实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如何破解检务公开中存在的困难,消除公开死角,打造“阳光检务”,亟需检察机关研究和解决。

一、充分认识检务公开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

检务公开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是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检察机关亲和力与公信力的必要途径。近年来,高检院多次发文要求推进检务公开,特别是今年更是将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试点工作,充分彰显了检务公开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

(一)检务公开是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随着民主法制的进步和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追求公平正义、讲求依法办事成为时代主旋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这在新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将极大地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检察机关肩负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神圣职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公正公平办事。公开是公平的基础,是公正的保证,通过深化检务公开这一方式,把法律规定可以公开的内容、程序一律公开,将所有的检务活动向群众“晒”出来,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力监督下,实现倒逼改革、倒逼检察机关文明执法办案目的,从而推动法治进步,促进公平正义。

(二)检务公开是服务改革发展、践行群众路线的重大举措。检察机关具有政治性和群众性双重属性。作为党领导下的政法机关,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大局,这是检察工作政治性的体现。当前的大局就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检务公开有助于检察机关于厘清自身职能、职责和权限,能确保检察权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干涉到正常的经济活动,从而更好地服务大局。检察工作也要坚持群众路线,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这是人民性和群众观的体现。作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它检察机关可以知道群众支持不支持,理解不理解,满意不满意,从而推动检察机关围绕群众的所思所想开展工作,达到检察服务群众的目的。

(三)检务公开是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作用越发重要,权力也会越来越大。而权力都有扩张的天性,检察权亦不例外。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限制检察权,规范权力运行。检务公开就是检察机关给自己加压、给检察权上锁的具体表现。通过将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将“检察权”运行轨迹完全暴露在群众面前,既可有效增强群众监督的深度与广度,也能促使检察人员执法办案中自省、自重、自律,从而保证检察权公开、透明运行。

二、深挖检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

高检院在全国推行检务公开以来,经过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性质、职能有了更加深入地了解。但由于各种原因,该项工作还留有死角,还存在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机制不完善等不足,特别是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成效还不明显,这给检察机关亲和力和执法公信力带来很大硬伤,严重挫伤了民众了解检察、参与检察和监督检察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全面科学发展。

(一)思想认识的偏差导致公开动力不足。检务公开制度运行以来,公开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但仍有部分检察机关在认知层面存在偏差。比如,有的检察机关没能认识到检务公开对检察工作的长期促进效应,片面认为检务公开会干扰执法办案,阻碍到正常的检务活动,束缚和制约检察发展;有的检察机关没能打破陈旧观念,没有意识到检务公开是法定的义务,仍旧高高在上,认为检务公开是对群众的恩赐和施舍,从而缺乏自觉性;有的检察机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或“重结果、轻过程”的执法理念,认为只要把案件办好了,公开或不公开都无所谓;有的检察机关认为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要保持客观、中立,就需要把自己封闭起来,从而对检务公开有抵触心理。

(二)公开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缺乏公开合力。由于缺乏全国统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和工作要求,不同地域、不同个体采取不同做法,没能形成合力。制约的缺失导致两种弊端:一是公开的内容过于保守。由于担心检务公开引发舆情危机或其他不利后果,通常只愿意选择一些日常、表面的事项加以公开,如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性质和任务等形式方面内容,对于群众迫切想知道的敏感、热点、焦点问题则避而不谈,对与检察权运行密切相关的执法办案工作避而不谈。二是没有把握好公开的度。相对于保守主义来说,这是另一个极端,由于公开的随便性,公开前往往没有严加审核公开的内容,未严格执行遵守保密制度、纪律,导致将涉密内容向社会公开,如将涉罪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向新闻媒体、网站披露,造成涉密事件,引发严重后果。

(三)公开内容的虚化导致群众不认可。有的检察机关出于对检务公开的畏惧心理,害怕检务公开“惯”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后,反过来对检察工作“挑刺”,妨碍正常的检务活动,因而往往倾向于采取选择性公开或有限度公开的方式,操作中坚持能不公开就不公开,对有明文规定的和对自己有利的公开,对自己的不利的或者没有明确规定就不公开;只选择一般事项加以公开,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解决情况、对检察人员投诉的处理情况、对群众所关心案件的办理情况等,秘而不宣或闭口不谈;无关紧要的信息公开多,涉及到利害关系的实体性检察业务公开少;正面的检察工作公开多、宣传多,负面的检察信息公开少,等等,导致群众对检察工作存疑,影响司法公信。

(四)公开形式的简单单一影响公开实效。实践中,存在检务公开的手段、形式单一,公开的时间、地点、对象存在盲区,公开的深度、广度和内涵有待深化等问题。比如,公开多停留在某个宣传日、某项法律出台的某个时节、开展重大活动的某个时机等时间节点,不能做到全天候、全领域、全员性的公开;公开的受众、对象有限,往往只在一定范围内让特定的人员了解,没有向社会大众公开;公开的方式比较单一,通常就是设个公开宣传栏,发发资料、发发宣传单,或者在广场、街道、车站等地摆一个摊、设一个点,开展一下咨询服务,或者机械地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请一些人来检察大院里走一走,看一看等等,而日常执法活动及办公办案中也没有有意地去宣传和推介,导致群众无法深度参与,接触不到检察权运行的核心问题,起不到监督效果。

三、石狮市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的做法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联接作用,使更多的群众了解、支持和信任检察工作,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呢?近年来,石狮市检察院立足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成立领导组织机构,出台《关于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细则,制定“两微一端”管理、案件信息公开、新闻信息发布等系列规定,同时坚持硬件和软件建设同时抓、内容公开和程序公开同时抓、传统渠道公开和利用新媒体公开同时抓、强化领导与有力追责同时抓,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社会反响良好,被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改革试点单位”。

(一)把握“三个原则”。严格把握检务公开的原则,坚持按原则办事。严格依法原则。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等规定要求,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对于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也做好保密工作。真实充分原则。坚持能公开的一律公开的原则,主动将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制度、办案规程,以及执法办案、办公办事等事项全面公开。及时便民原则。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便快捷的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检察门户网站、电子宣传栏、自助查询机等载体,将有关信息及时公开、发布,便于群众的查询、了解和监督。

(二)搭建“三个平台”。注重拓展公开载体,构建一体化的发布、查询、联系、服务、宣传平台。搭建发布查询平台。完善检务公开大厅设置,设立LED显示屏、触摸屏、24小时举报控告录音电话和在线接访平台,为群众提供案件咨询、权利和义务告知、举报和控告申诉受理及办理反馈等一站式服务。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核心载体,完善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开通“两微一端”平台,定期发布和更新检务信息、检察职能措施和新闻动态,打造电子检务工程。搭建联系服务平台。通过公布检察长接待日、设置检务宣传栏、开展“举报宣传周”、建立“检察联系工作站”等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并通过巡回检察、送法下乡、工作座谈、问卷调查等加强与代表委员、人员监督员、廉政监督员及普通群众的沟通联系,检务公开延伸到基层一线。搭建宣传沟通平台。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检察信息简报、工作手册、宣传资料开展检务公开和检察宣传,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体的沟通联系,增强检察宣传的渗透力和辐射力,使“检务公开”在各个检察业务环节都能体现出来,提升检察机关舆论引导和社会沟通能力。

(三)明确“三个重点”。将重要案件信息、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及有关综合性信息作为公开的核心与重点,推进检务公开常态化、规范化。终结性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所做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等。案件信息。案件程序性信息。包括一审公诉案件,二审上诉案件在内的刑事案件,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赔偿监督案件,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重要案件信息。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情况,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办结的典型案件,其他重要案件信息。综合性信息。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办案期限、各方权利义务等检察职能方面内容;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举措、重大活动安排等;高检院出台司法解释、本院及上级院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重要规定的内容和背景;检察机关部门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行贿犯罪信息,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等的涉案财物处理结果,对实名举报人公开实名举报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结果等也列为公开内容。

(四)推动“三个转变”。坚持创新机制、突出重点,将阳光执法落实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执法办案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从“被动接受”到“主动作为”。从更新执法理念、促进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出发,深入开展思想动员和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正确认识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切实摈弃和消除检务公开增加工作负担、妨碍正常工作、有损检察权威等思想顾虑,实现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的根本性转变。比如,创新“狮城特色”巡回检察宣传机制,在全市所有镇(办)建立巡回检察联络点,聘请“镇街-村社”两级联络员131名,出台提升群众满意度的举措16项,构建起下沉到底、延伸到边的法律监督服务基层体系。班子成员分别挂钩联系镇办,业务部门紧扣职能业务,每周带案带问题带任务走出去,每年全院出警400余人次,走访村居百余个、进村入户上千户,将法律知识、检察职能、犯罪预防、矛盾调处、权益维护送到群众身边,畅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从“注重结果”到“注重过程”。办案过程向来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但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容易形成“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而忽视办案过程的公开,易使公开流于形式。今年来,通过建立刑事案件公开审查机制,有效解决了这一难题。出台《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暂行规定》系列工作规程,对于拟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当事方代表、业内专家、村居干部等参与公开审查,审查事项、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及时公开,让群众亲身参与、见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审查全过程,通过“零距离”感受并监督检察,加深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从“形式公开”到“实质公开”。司法文书是检验司法水平的标志,也是公平正义的窗口。通过这扇窗口,既可查验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办案的情况,考查司法人员执法办案能力水平,并能通过横向类案对比查证自由裁量权使用是否得当。今年3月,率先全省检察系统出台《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实施办法》,决定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挑刺”。同时,确定案件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明确文书公开的范围、尺度和标准,完善审批程序、责任追究机制和接受监督、评判的机制。截止目前,通过“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石狮检察门户网站、LED显示屏、文书自助查询系统等载体公开各类文书200余份,无一份文书出现重大程序、实体问题,得到律师、当事人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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