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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
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面临的现实困境及机制完善
时间:2015-03-19  作者:甘泽阳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摘要】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之际,笔者从基层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实践探索入手,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基础、现实困难和应对路径,以期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检察 法律文书 公开 公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他特别指出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日前,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已全面部署使用。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个统一的平台,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等事项。

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而法律文书的公开,相比于法院,检察机关起步较晚。近两年以来,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查询上网系统已经建成,法院系统也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济南中院的官方微博,甚至全程同步发布审案信息。然而,近段以来的各种努力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上线运行表明,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发挥“主体责任意识”,迎头赶上其他部门的节奏。但是,无论是从观念到制度,从资源到技术,从形式到内容,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都存在着诸多要克服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基层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实践探索入手,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基础、现实困难和应对路径,以期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一、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基础

㈠是检察机关树立执法公信力的需要。

与侦查、审判系统不同,检察权更多地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运作,如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公众参与度相对较小,即便是自侦案件,也针对少数群体,社会公开性较弱。相对来说,仅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申诉等少部分司法服务职能才更多地有直接与公众接触的机会。因此执法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更多地意味着社会对其执法流程的认可,而非对裁决的评判。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疑虑和诘问,本质上仍然来源于对检察权非阳光运行部分的不信任感,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公开的不仅仅是检察政务,更应该是检察业务。检察机关自觉开放检察文书,有利于消除公众对于执法权滥用的疑惑。<!--[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

㈡是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司法性需要。

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文书,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往往充当着“司法裁判者的角色”,所做的具有终局效力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与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形式所作的裁判文书相同,都具有司法裁判属性,类似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其所具有的司法裁判属性,决定了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公开,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既有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客观要求,又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

㈢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需要。

从权力制衡理论来分析,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检察权。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一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二是通过权利制衡权力,三是通过法律制衡权力。<!--[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同其他任何一种公权力一样,检察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和可能。而身为法律监督机关,“谁来监督监督者”更是一个热门话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文书上网就是通过公众知情权实施对检察权的监督、遏制、预防腐败,使检察官严谨慎重、依法公正地办理每一次案件,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面临的现实困境

笔者所在的福建省检察机关,自今年10月1日起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正式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运行。公众可通过该网站查看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及重要案件信息等三大类案件信息。虽然法律文书上网公开仅有短短的一段时日,但笔者仍从中梳理了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

问题一:对法律文书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承办人对法律文书上网公开表示不满,认为案多人少,文书上网极大增加工作量,且需承担风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极对待法律文书公开问题。

问题二:对文书质量与执法公信力的内在关联性认识不到位。从法律文书中低级的文字错误到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再到法律文书中说理不透、说理不通,会让社会公众怀疑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让当事人质疑检察官办案的公正和公平,引发网络舆情、上访甚至缠访。

问题三:公开的法律文书无统一格式。笔者点击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可浏览全国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然而,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格式不尽相同。如有的检察院未隐去被告人姓名,有的将案件承办人姓名隐去,有的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写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有的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对于法律文书来说,规范严谨是其代名词。检察机关应自上而下统一法律文书格式,特别是应统一上网公开的几种法律文书格式。

问题四: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证据的取舍随意,对证据的采信缺乏分析论证。有的法律文书只是罗列证据名称,笼统概括证据的内容,证据能够证明哪些事实和情节,它们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却是讳莫如深。二是事实的认定突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的支撑。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检察官通过诉讼中的证据取舍认定而达到的对过去事件的认识,应具有充分的证据和逻辑根据,而有的法律文书并没有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三是结论做出武断,对结论理由缺乏解释和说明,常常简单地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代替说理,内容空洞,千案一理,使人们不知案件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四是引用的法律随意,对适用的法律缺乏解释。如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引用非常混乱。五是释法说理的意识和技术欠缺,决定缺乏说服力。<!--[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

问题五:信息化平台开发滞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公开的法律文书据来自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由各地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每天从系统中导出数据上传至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而系统应对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的技术研发尚未到位,如屏蔽法律文书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姓名和个人信息等的插件到目前为止仍未投入使用,各地检察院只能通过承办人手动操作屏蔽,极大增加了工作量。此外,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仍不是很稳定,笔者几乎每天都会登陆该网站浏览信息,但每次都遇到个别法律文书点击后出现“您访问的网页不存在”的提示。

问题六:法律文书公开对象狭隘。目前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仅仅依托信息化建设载体,这主要是针对能够使用网络设备的网民。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有相当一部分从未接触过网络或者不善于使用网络。检察机关在运用信息化设备推进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同时,必须注重方式的多样化,避免陷入高科技、低效益的误区。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应对路径

㈠公开的途径应丰富多元。

检察法律文书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当事人和公众采取不同方式查阅和监督。在公开的途径选择上可以采取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并行,一方面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博、微信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媒体,将可公开的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并建立统一、开放的检索数据库,方便公众随时检索。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设置于公共场所的检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实体平台,向公众滚动播发近期公开的文书;同时,还可以完善检察档案查阅制度,公民如有需要,可凭有效证件到检察机关档案室查阅已公开的法律文书。

㈡公开的内容应标准规范。

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的质量和水平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形象,其形式必须符合高检院规定的样式标准,其内容表述必须准确、规范。法律文书在公开前要严格把关审核,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不得公开;凡是可能会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或者可能会对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如未成年人当事人和证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等),在公开时要进行适当处理。

㈢释法说理工作要同步。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足的原因有多种。既有长期以来与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有关,也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行政化有关,使得检察官们不习惯释法和说理。此外,各地基层检察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使得检察官在制作文书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不足,影响了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现行的法律文书多为填充格式,承办人员只需援引法条,填写当事人概况,案件性质等要素即可制作完成,无需作任何分析论证,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但也存在无法反映法律事实发生的全部过程,禁锢了检察官的判断力和主观能动性。将法律文书由填充式改革成说理式文书也许是当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当事人知悉了检察院办案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再反复找办案人员要求解释,不再怀疑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既减少了有关部门上访的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需考虑到不同群体公众的接受能力,积极延伸释法说理工作链条,利用检察开放日、巡回法制宣传、检察服务窗口等工作平台,面对面为群众答疑解惑,引导群众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

㈣舆情应对处置要及时。

公开后的法律文书将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检阅”和评议,即使其中一个小小的错漏,都可能会因网络炒作而被无限放大。面对法律文书公开后随时可能“发酵”的涉检舆情,检察机关要提前制定应对与处置预案,及时收集处理并答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的质疑或异议。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等形式,公开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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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检务公开不妨试试“晒文书”》,赵剑 薛舒平,《检察日报》2013年6月21日。

<!--[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 《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高一飞 吴 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

<!--[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 《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龙飞,《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

<!--[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足的表现、原因及建议—以刑事法律文书为视角》,高权,《大庆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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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法律文书公开面临的现实困境及机制完善

时间:2015-03-19  作者:甘泽阳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在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之际,笔者从基层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实践探索入手,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基础、现实困难和应对路径,以期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检察 法律文书 公开 公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他特别指出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日前,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已全面部署使用。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这个统一的平台,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等事项。

一份论证严谨充分的检察法律文书,不仅是呈现检察工作成效的优质“窗口”,更是体现检察机关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载体。而法律文书的公开,相比于法院,检察机关起步较晚。近两年以来,法院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查询上网系统已经建成,法院系统也通过“两微一端”新媒体,及时发布司法信息,济南中院的官方微博,甚至全程同步发布审案信息。然而,近段以来的各种努力特别是全国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上线运行表明,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发挥“主体责任意识”,迎头赶上其他部门的节奏。但是,无论是从观念到制度,从资源到技术,从形式到内容,检察法律文书的公开都存在着诸多要克服的问题。本文试图从基层检察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实践探索入手,分析当前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基础、现实困难和应对路径,以期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机制建设提供参考。

一、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法理基础

㈠是检察机关树立执法公信力的需要。

与侦查、审判系统不同,检察权更多地在司法系统内部进行运作,如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公众参与度相对较小,即便是自侦案件,也针对少数群体,社会公开性较弱。相对来说,仅有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申诉等少部分司法服务职能才更多地有直接与公众接触的机会。因此执法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更多地意味着社会对其执法流程的认可,而非对裁决的评判。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疑虑和诘问,本质上仍然来源于对检察权非阳光运行部分的不信任感,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公开的不仅仅是检察政务,更应该是检察业务。检察机关自觉开放检察文书,有利于消除公众对于执法权滥用的疑惑。<!--[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

㈡是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司法性需要。

作为一种程序性裁判文书,检察院在某些情况下往往充当着“司法裁判者的角色”,所做的具有终局效力的终结性法律文书与人民法院通过相关形式所作的裁判文书相同,都具有司法裁判属性,类似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其所具有的司法裁判属性,决定了终结性法律文书不仅应当向相关当事人公开,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这既有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客观要求,又是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

㈢是检察机关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需要。

从权力制衡理论来分析,检察法律文书公开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检察权。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一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二是通过权利制衡权力,三是通过法律制衡权力。<!--[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同其他任何一种公权力一样,检察权也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和可能。而身为法律监督机关,“谁来监督监督者”更是一个热门话题。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文书上网就是通过公众知情权实施对检察权的监督、遏制、预防腐败,使检察官严谨慎重、依法公正地办理每一次案件,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二、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面临的现实困境

笔者所在的福建省检察机关,自今年10月1日起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正式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线运行。公众可通过该网站查看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及重要案件信息等三大类案件信息。虽然法律文书上网公开仅有短短的一段时日,但笔者仍从中梳理了不少值得重视的问题。

问题一:对法律文书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承办人对法律文书上网公开表示不满,认为案多人少,文书上网极大增加工作量,且需承担风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极对待法律文书公开问题。

问题二:对文书质量与执法公信力的内在关联性认识不到位。从法律文书中低级的文字错误到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再到法律文书中说理不透、说理不通,会让社会公众怀疑检察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让当事人质疑检察官办案的公正和公平,引发网络舆情、上访甚至缠访。

问题三:公开的法律文书无统一格式。笔者点击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可浏览全国检察机关公开的法律文书。然而,对于公开的法律文书,格式不尽相同。如有的检察院未隐去被告人姓名,有的将案件承办人姓名隐去,有的起诉书引用法律条款,写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有的写“……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对于法律文书来说,规范严谨是其代名词。检察机关应自上而下统一法律文书格式,特别是应统一上网公开的几种法律文书格式。

问题四: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证据的取舍随意,对证据的采信缺乏分析论证。有的法律文书只是罗列证据名称,笼统概括证据的内容,证据能够证明哪些事实和情节,它们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却是讳莫如深。二是事实的认定突然,对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的支撑。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检察官通过诉讼中的证据取舍认定而达到的对过去事件的认识,应具有充分的证据和逻辑根据,而有的法律文书并没有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三是结论做出武断,对结论理由缺乏解释和说明,常常简单地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来代替说理,内容空洞,千案一理,使人们不知案件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四是引用的法律随意,对适用的法律缺乏解释。如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如何引用非常混乱。五是释法说理的意识和技术欠缺,决定缺乏说服力。<!--[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

问题五:信息化平台开发滞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公开的法律文书据来自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由各地案件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每天从系统中导出数据上传至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而系统应对法律文书上网公开的技术研发尚未到位,如屏蔽法律文书案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姓名和个人信息等的插件到目前为止仍未投入使用,各地检察院只能通过承办人手动操作屏蔽,极大增加了工作量。此外,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仍不是很稳定,笔者几乎每天都会登陆该网站浏览信息,但每次都遇到个别法律文书点击后出现“您访问的网页不存在”的提示。

问题六:法律文书公开对象狭隘。目前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仅仅依托信息化建设载体,这主要是针对能够使用网络设备的网民。而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有相当一部分从未接触过网络或者不善于使用网络。检察机关在运用信息化设备推进检察法律文书公开的同时,必须注重方式的多样化,避免陷入高科技、低效益的误区。

<!--[if !supportLists]-->三、<!--[endif]-->检察机关法律文书公开的应对路径

㈠公开的途径应丰富多元。

检察法律文书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方便当事人和公众采取不同方式查阅和监督。在公开的途径选择上可以采取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并行,一方面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微博、微信等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媒体,将可公开的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并建立统一、开放的检索数据库,方便公众随时检索。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设置于公共场所的检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实体平台,向公众滚动播发近期公开的文书;同时,还可以完善检察档案查阅制度,公民如有需要,可凭有效证件到检察机关档案室查阅已公开的法律文书。

㈡公开的内容应标准规范。

公开的检察法律文书的质量和水平直接体现了检察机关形象,其形式必须符合高检院规定的样式标准,其内容表述必须准确、规范。法律文书在公开前要严格把关审核,凡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不得公开;凡是可能会给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或者可能会对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如未成年人当事人和证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等),在公开时要进行适当处理。

㈢释法说理工作要同步。

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足的原因有多种。既有长期以来与诉讼中重实体、轻程序有关,也与我国现行检察制度行政化有关,使得检察官们不习惯释法和说理。此外,各地基层检察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使得检察官在制作文书上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不足,影响了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现行的法律文书多为填充格式,承办人员只需援引法条,填写当事人概况,案件性质等要素即可制作完成,无需作任何分析论证,虽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但也存在无法反映法律事实发生的全部过程,禁锢了检察官的判断力和主观能动性。将法律文书由填充式改革成说理式文书也许是当前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寻求统一规范操作与灵活个性发展的最佳平衡点。当事人知悉了检察院办案的依据和理由,也不再反复找办案人员要求解释,不再怀疑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既减少了有关部门上访的压力,减少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也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实现司法为民、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检察机关还需考虑到不同群体公众的接受能力,积极延伸释法说理工作链条,利用检察开放日、巡回法制宣传、检察服务窗口等工作平台,面对面为群众答疑解惑,引导群众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不断提高检察工作亲和力。

㈣舆情应对处置要及时。

公开后的法律文书将接受社会公众的全方位“检阅”和评议,即使其中一个小小的错漏,都可能会因网络炒作而被无限放大。面对法律文书公开后随时可能“发酵”的涉检舆情,检察机关要提前制定应对与处置预案,及时收集处理并答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的质疑或异议。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情况介绍会等形式,公开回应公众关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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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检务公开不妨试试“晒文书”》,赵剑 薛舒平,《检察日报》2013年6月21日。

<!--[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 《论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高一飞 吴 鹏,《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3期

<!--[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 《裁判文书上网的价值取向与路径选择》,龙飞,《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

<!--[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足的表现、原因及建议—以刑事法律文书为视角》,高权,《大庆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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