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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客运燃油补助领域渎职犯罪的办案经验
时间:2015-02-23  作者:傅萍萍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国家从2009年开始实施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政策(以下简称“燃油补助”),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减少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成品油消耗成本。该政策的出台,惠及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利益,降低农村群众的出行成本,促进了各地城乡道路客运事业的稳定发展。但是,泉州市泉港区交通运输局管理人员陈某某在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申报的燃油消耗统计数据,未开展燃油消耗基础台账查阅、加油凭证核查及现场抽查等工作,而是直接审核通过并上报,导致公交公司申报的柴油油耗总量比实际加油量虚高,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一、燃油补助相关政策和程序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开始共同开展燃油补助专项工作,确定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含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燃油补助工作的申报、审核流程,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此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年下发关于规范、落实燃油补助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文件,各省、市、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均会转发落实。

按照规定,区(市、县)主管部门开展的燃油补助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和燃油补助资金申报、发放两部分:(1)日常管理。一是各地主管部门需督促城乡道路经营者建立燃油消耗台账,如实记录车辆燃油消耗基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及运营车辆进行现场抽查,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基本情况、行驶里程、油耗等基础信息,并留存车辆加油凭证等以备检查。(2)燃油补助资金申报、发放。一是客运经营者登录“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报每台车燃油消耗明细,包括各车辆基本信息、百公里油耗、路线、班次等数据,并生成该类车辆《燃料消耗量明细表》的电子和纸质版,报送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二是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对明细表关键数据进行抽样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审核无误的,通过申报系统向上级申报,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未能提供基础台账说明的,应打回数据并重新申报;三是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确认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财政部逐级下拨补助资金;四是区(市、县)财政局就专项燃油补助资金,会同主管部门,确认各经营者身份和补助资金数额,经社会公示后,由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车辆经营者银行账号上。

二、骗取燃油补助的特点

(一)骗补主体集中于私人经营企业

在办案中发现,本区公交车属私人承包性质,由魏某等人运营管理并自负盈亏,公交公司则负责三类经营者燃油补助申报、车辆安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等问题。结合各地检察机关查办燃油补助领域的渎职案件,发现骗取燃油补助的主体多为私人或私营企业,出于盈利追求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燃油补助相关规定,如实填报车辆燃油消耗明细,导致了大量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流失。

(二)骗取资金量大、社会影响恶劣

各地县区公交车、农村客运、出租车几乎全年无休进行运营,呈现运输里程长、油耗量大的特点,获得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也非常巨大。一旦客运企业故意虚报、多报油耗数据,会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以本案为例,因为经营者及公交公司从未建立公交车油耗基础台账,而以估量的数据和不超过已确定的单车油耗标准为原则,灵活填报数据,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本案经鉴定的数额为116.5万余元,这仅是2011年度公交车造成的差额,还不包括其他年度和其他车辆。由此可见,一旦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未能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势必导致大量国家燃油补助资金被侵占、骗取,损失巨大,影响恶劣。

(三)骗补环节集中,手段雷同

骗取燃油补助资金的主要环节,体现在通过申报系统填报车辆燃油消耗明细这一过程中。在这个系统中,公交车和农村客运的每台车用油消耗量用公式计算为:实际用油量=线路里程×百公里油耗×班次×2(往返为一个班次)×营运天数。经营者虚报燃油消耗量通常展现在申报表的四大关键数据:一是篡改线路里程,多报营运里程;二是虚抬百公里油耗,用油耗最大值进行录入;三是多报实际营运班次;四是虚抬实际营运天数。

三、燃油补助领域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

国家明确规定了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督促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要求建立燃油消耗明细台账、完善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二是申报过程中采取原始台账比对、数据间逻辑关系验证等方法,对经营者申报的关键性数据进行抽样核查,进一步提高燃油消耗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各地检察机关查办该领域渎职案件进行分析,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收受贿赂后,明知经营者在线路里程、每百公里油耗、营运天数、营运班次等方面弄虚作假,仍然予以审核通过,或出具虚假工作说明,帮助审核通过,多数案件呈现贪渎交织的情况。一些不法客运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采取贿送钱物等方式拉拢、腐蚀负责审核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手中掌握的权力比较集中,运行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极易产生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的职务犯罪行为,带来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二)虽然不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但存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有关文件要求履行督促、抽查、核查等职责,仅凭个人的经验、常识进行审核,对经营者申报的虚假数据直接予以上报。

四、查办本案的经验做法

(一)拓宽初查方向,查找渎职点

在调查公交公司涉嫌重复领取燃油补助资金的线索时,发现该公司从2010年开始,通过申报系统上报车辆年度运营公里数、百公里油耗、运营天数等重要数据时,未根据车辆实际运营数据进行填报,而是自行设定一定油耗标准,适当上下浮动进行申报并被确认。例如公交车的百公里油耗不超过15升/百公里。侦查人员意识到这种申报方法未能反映真实油耗量,不实数据势必会导致燃油补助资金被虚报、多报,而作为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的审核人员却未发现该情况,极有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问题。

(二)掌握补助程序,选准切入点

实践中不同地区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可能不一致,本案主管部门是区交通运输局,而一些地方是由建设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当地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主管单位,才能开展后续调查工作。一方面从网络上收集国家、省、市关于燃油补助工作文件和规定;另一方面以开展专项补贴资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名义,向区财政局调取燃油补助档案材料,确定本区燃油补助资金是直接拨付给各车辆实际承包人。并从车辆承包人、交通局等多方面了解到,本区燃油补助工作管理较为混乱,一些人存在“国家燃油补贴不拿白不拿”的想法,至案发公交公司及车辆承包人都未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制定车辆燃油消耗基础台账,如实记录车辆燃油消耗数据。而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人员,也未对经营者开展燃油消耗台账核查、加油凭证比对或者现场抽查等工作,但是公交公司申报的数据都得到审核通过并向上级申报。侦查人员决定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案件突破。

(三)加强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危害后果

通过调取本区近年来燃油补助原始申报材料和发放明细,确认燃油补助申报实际数据和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在提取电子数据时,发现申报系统中的《燃料消耗明细表》,在下一年度开展申报工作时被清空,对此通过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调取备案材料,以及区审计局针对燃油补助项目编制的《审计报告》,获取申报燃油消耗数据。与此同时,收集2009年至今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实际燃油消耗量材料,计算实际燃油消耗数据与申报数据之间的差额。鉴于本区公交车没有建立车辆燃油消耗台账的原因,采取迂回取证的侦查方法,从燃油供应商处获取公交车实际燃油消耗量信息。经调查,确定本区公交车自2011年开始,在中石油加油站定点加油,因此2011年度本区公交车实际燃油消耗与向上级申报燃油油耗之间的差额系可认定的国家损失,而其他年度及农村客运、出租车出于加油记录不完整、补助资金未下发等原因,虚报数额难以确认。通过调取两级中石油公司的加油记录,并委托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确定2011年度泉港区公交车虚领专项资金为1165089.97元。

(四)明确责任主体,果断立案侦查

围绕2011年度燃油补助申报审核情况,先后询问了区交通运输局相关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结合该局2010年至2012年关于燃油补助的收文,确认该局综合股负责人陈某某于2010年受局领导指派,负责2010年至2012年燃油补助申报数据的审核、上报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然而陈某某在实际工作中,未履行国家规定的督促、审核、查阅、比对等职责,仅通过申报系统查看数据,凭借个人主观判断对数据进行审核,直接将公交公司申报的燃油消耗数据向上级申报,以致国家燃油补助资金被虚领。至此,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事实、证据基本清楚,果断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五)发挥检察职能,提高办案成效

在查办该案时,对公交车实际承包人魏某等人是否要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认真进行研究分析,发现虽然多数公交车承包人领取的燃油补助资金明显高于实际,但其主观上并无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积极实施骗补行为。而是因为没有建立公交车燃油消耗台账,在填报《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时,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与魏某等人进行协商,用评估的数据进行申报,导致申报数据偏离实际,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并且近年来泉港区公交车运营环境较差,承包人无法盈利且频繁转承包,多数承包人表示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无意继续承包运营,若以诈骗罪对魏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方式直接要求退还虚领资金,极易引起承包人集体停运罢运,甚至是群体性事件。为此,我院决定先追究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的责任,并向区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按照燃油补助有关规定对多申领资金进行处理。2014年6月,被虚领的燃油补助专项资金116.5万余元已被全部追回,顺利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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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道路客运燃油补助领域渎职犯罪的办案经验

时间:2015-02-23  作者:傅萍萍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从2009年开始实施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政策(以下简称“燃油补助”),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减少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成品油消耗成本。该政策的出台,惠及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利益,降低农村群众的出行成本,促进了各地城乡道路客运事业的稳定发展。但是,泉州市泉港区交通运输局管理人员陈某某在申报补助资金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本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申报的燃油消耗统计数据,未开展燃油消耗基础台账查阅、加油凭证核查及现场抽查等工作,而是直接审核通过并上报,导致公交公司申报的柴油油耗总量比实际加油量虚高,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

一、燃油补助相关政策和程序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于2009年联合下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10年开始共同开展燃油补助专项工作,确定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含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交通运输部于2011年下发《关于做好2011年度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燃油补助工作的申报、审核流程,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此后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年下发关于规范、落实燃油补助消耗统计申报工作的文件,各省、市、区(市、县)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均会转发落实。

按照规定,区(市、县)主管部门开展的燃油补助工作,主要包括日常管理和燃油补助资金申报、发放两部分:(1)日常管理。一是各地主管部门需督促城乡道路经营者建立燃油消耗台账,如实记录车辆燃油消耗基本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及运营车辆进行现场抽查,以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二是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基本情况、行驶里程、油耗等基础信息,并留存车辆加油凭证等以备检查。(2)燃油补助资金申报、发放。一是客运经营者登录“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填报每台车燃油消耗明细,包括各车辆基本信息、百公里油耗、路线、班次等数据,并生成该类车辆《燃料消耗量明细表》的电子和纸质版,报送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二是主管部门审核人员对明细表关键数据进行抽样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审核无误的,通过申报系统向上级申报,若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未能提供基础台账说明的,应打回数据并重新申报;三是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确认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财政部逐级下拨补助资金;四是区(市、县)财政局就专项燃油补助资金,会同主管部门,确认各经营者身份和补助资金数额,经社会公示后,由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车辆经营者银行账号上。

二、骗取燃油补助的特点

(一)骗补主体集中于私人经营企业

在办案中发现,本区公交车属私人承包性质,由魏某等人运营管理并自负盈亏,公交公司则负责三类经营者燃油补助申报、车辆安全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管理混乱、职责不清等问题。结合各地检察机关查办燃油补助领域的渎职案件,发现骗取燃油补助的主体多为私人或私营企业,出于盈利追求或者管理混乱等原因,这些经营者没有严格按照燃油补助相关规定,如实填报车辆燃油消耗明细,导致了大量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流失。

(二)骗取资金量大、社会影响恶劣

各地县区公交车、农村客运、出租车几乎全年无休进行运营,呈现运输里程长、油耗量大的特点,获得的国家燃油补助资金也非常巨大。一旦客运企业故意虚报、多报油耗数据,会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以本案为例,因为经营者及公交公司从未建立公交车油耗基础台账,而以估量的数据和不超过已确定的单车油耗标准为原则,灵活填报数据,造成国家巨大经济损失,本案经鉴定的数额为116.5万余元,这仅是2011年度公交车造成的差额,还不包括其他年度和其他车辆。由此可见,一旦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未能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势必导致大量国家燃油补助资金被侵占、骗取,损失巨大,影响恶劣。

(三)骗补环节集中,手段雷同

骗取燃油补助资金的主要环节,体现在通过申报系统填报车辆燃油消耗明细这一过程中。在这个系统中,公交车和农村客运的每台车用油消耗量用公式计算为:实际用油量=线路里程×百公里油耗×班次×2(往返为一个班次)×营运天数。经营者虚报燃油消耗量通常展现在申报表的四大关键数据:一是篡改线路里程,多报营运里程;二是虚抬百公里油耗,用油耗最大值进行录入;三是多报实际营运班次;四是虚抬实际营运天数。

三、燃油补助领域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

国家明确规定了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是督促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要求建立燃油消耗明细台账、完善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二是申报过程中采取原始台账比对、数据间逻辑关系验证等方法,对经营者申报的关键性数据进行抽样核查,进一步提高燃油消耗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各地检察机关查办该领域渎职案件进行分析,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收受贿赂后,明知经营者在线路里程、每百公里油耗、营运天数、营运班次等方面弄虚作假,仍然予以审核通过,或出具虚假工作说明,帮助审核通过,多数案件呈现贪渎交织的情况。一些不法客运经营者为了牟取暴利,采取贿送钱物等方式拉拢、腐蚀负责审核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手中掌握的权力比较集中,运行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极易产生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的职务犯罪行为,带来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二)虽然不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但存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按有关文件要求履行督促、抽查、核查等职责,仅凭个人的经验、常识进行审核,对经营者申报的虚假数据直接予以上报。

四、查办本案的经验做法

(一)拓宽初查方向,查找渎职点

在调查公交公司涉嫌重复领取燃油补助资金的线索时,发现该公司从2010年开始,通过申报系统上报车辆年度运营公里数、百公里油耗、运营天数等重要数据时,未根据车辆实际运营数据进行填报,而是自行设定一定油耗标准,适当上下浮动进行申报并被确认。例如公交车的百公里油耗不超过15升/百公里。侦查人员意识到这种申报方法未能反映真实油耗量,不实数据势必会导致燃油补助资金被虚报、多报,而作为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的审核人员却未发现该情况,极有可能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问题。

(二)掌握补助程序,选准切入点

实践中不同地区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可能不一致,本案主管部门是区交通运输局,而一些地方是由建设部门进行管理,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首先要明确当地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主管单位,才能开展后续调查工作。一方面从网络上收集国家、省、市关于燃油补助工作文件和规定;另一方面以开展专项补贴资金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名义,向区财政局调取燃油补助档案材料,确定本区燃油补助资金是直接拨付给各车辆实际承包人。并从车辆承包人、交通局等多方面了解到,本区燃油补助工作管理较为混乱,一些人存在“国家燃油补贴不拿白不拿”的想法,至案发公交公司及车辆承包人都未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制定车辆燃油消耗基础台账,如实记录车辆燃油消耗数据。而交通运输局负责燃油补助工作的人员,也未对经营者开展燃油消耗台账核查、加油凭证比对或者现场抽查等工作,但是公交公司申报的数据都得到审核通过并向上级申报。侦查人员决定以此为切入点,进行案件突破。

(三)加强调查取证,准确认定危害后果

通过调取本区近年来燃油补助原始申报材料和发放明细,确认燃油补助申报实际数据和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在提取电子数据时,发现申报系统中的《燃料消耗明细表》,在下一年度开展申报工作时被清空,对此通过向市交通运输局和区财政局调取备案材料,以及区审计局针对燃油补助项目编制的《审计报告》,获取申报燃油消耗数据。与此同时,收集2009年至今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实际燃油消耗量材料,计算实际燃油消耗数据与申报数据之间的差额。鉴于本区公交车没有建立车辆燃油消耗台账的原因,采取迂回取证的侦查方法,从燃油供应商处获取公交车实际燃油消耗量信息。经调查,确定本区公交车自2011年开始,在中石油加油站定点加油,因此2011年度本区公交车实际燃油消耗与向上级申报燃油油耗之间的差额系可认定的国家损失,而其他年度及农村客运、出租车出于加油记录不完整、补助资金未下发等原因,虚报数额难以确认。通过调取两级中石油公司的加油记录,并委托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确定2011年度泉港区公交车虚领专项资金为1165089.97元。

(四)明确责任主体,果断立案侦查

围绕2011年度燃油补助申报审核情况,先后询问了区交通运输局相关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结合该局2010年至2012年关于燃油补助的收文,确认该局综合股负责人陈某某于2010年受局领导指派,负责2010年至2012年燃油补助申报数据的审核、上报以及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然而陈某某在实际工作中,未履行国家规定的督促、审核、查阅、比对等职责,仅通过申报系统查看数据,凭借个人主观判断对数据进行审核,直接将公交公司申报的燃油消耗数据向上级申报,以致国家燃油补助资金被虚领。至此,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事实、证据基本清楚,果断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五)发挥检察职能,提高办案成效

在查办该案时,对公交车实际承包人魏某等人是否要以涉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认真进行研究分析,发现虽然多数公交车承包人领取的燃油补助资金明显高于实际,但其主观上并无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亦未积极实施骗补行为。而是因为没有建立公交车燃油消耗台账,在填报《城市公交企业燃料消耗量明细表》时,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与魏某等人进行协商,用评估的数据进行申报,导致申报数据偏离实际,不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并且近年来泉港区公交车运营环境较差,承包人无法盈利且频繁转承包,多数承包人表示在承包合同到期后无意继续承包运营,若以诈骗罪对魏某等人追究刑事责任或以其他方式直接要求退还虚领资金,极易引起承包人集体停运罢运,甚至是群体性事件。为此,我院决定先追究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的责任,并向区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按照燃油补助有关规定对多申领资金进行处理。2014年6月,被虚领的燃油补助专项资金116.5万余元已被全部追回,顺利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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