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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
“网络问政”语境下涉检网络舆情问题研究
时间:2014-12-09  作者:荆国良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第四媒介”之称网络的影响力与日俱增,逐渐成为人们通信联络、表达权利、发表意见、释放情绪、评议时政的重要渠道。从近年来系列网络事件倒逼改革可见,网络对社会的干预逐步加深,“网络问政”局面逐渐呈现。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主要司法机关,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目光更为挑剔,涉检舆情更是刺激着公众的神经,稍有不慎就会被民众口诛笔伐,陷于舆论困境。那么,该如何防控来势汹汹的涉检网络舆情呢?

关键词:网络问政 涉检 网络舆情 研究



事件1: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工作中发现张高平、张辉“强奸致死案”疑点重重,克服种种困难,五年如一日为张高平二人申诉。在张飚的努力下,2013年3月张高平、张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张飚这种不畏艰难、敢于担当、秉公执法的精神深深地折服了广大网民,深受网民称赞。

事件2:2014年2月25日,微博称,南京口腔医院一名护士被一名女患者的父母打伤,伤情严重并可能瘫痪,网传打人者系江苏省检察院的领导董某及其妻子。该舆论迅速发酵,一时间“检察官打护士”新闻出现在各大网站、论坛的头条,也引起群众对检察“霸道”作风的强烈批判,检察威信严重损失。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江苏省检察院决定对涉事的该院宣传处处长董安庆停职,但监控录像证实董安庆并未参与打人。

通过上述两起事件的强烈对比,可直观看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巨大影响力。互联网是相对自由开放、隐蔽性好、快捷高效的表达场所,一起普通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扩大、炒作,可能会迅速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件,考问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喻国明将网络舆情热点事件涉及的主体主要界定为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当社会事件主体为“三公”部门,内容又与“涉权、涉富、涉法”有牵连时,则更易成为网络焦点,这些特定的社会事件经过网络发酵,轻易就会演变成一场民意的狂欢。近年来发生的“李庄案”、“躲猫猫案”、“检察官打护士事件”等典型网络舆情事件,就是网民在网络上关注、热炒和推动,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倒逼有关部门改革,及时做出公正处理,社会影响极其深远。新华社在《网络民意推动重大事件真相调查》中称赞,“网络公共事件凸现网民力量,互联网官民沟通已蔚然成风,网络是疏导社会矛盾的排气阀”<!--[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网络问政”局面逐渐呈现。

一、网络舆情特点

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它以网络为载体,以社会事件为核心,以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为内容,是社会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有如下特点:

1、爆发力强。网络舆论具有强大的聚众效应,其影响力的随着关注度和点击率的增高呈几何倍数增长。近年来“我爸是李刚”、“郭美美炫富”“彭宇扶人案”等社会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在网上发酵并引发剧烈反应,瞬间很快就成为了亿万人关注的具有强大轰动效应的全国性事件。因此,有人提出了病毒式的传播速度一说,认为微博信息具有瞬间传播扩散的能力以及爆发式的影响力<!--[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

2、无时间空间限制。与传统通讯交流方式相比,网络通讯没有时间、空间限制。只要打开手机、电脑,就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评论、观点、看法,足不出户了解天下事、评论天下事。网络还集声、光、影像、图文等表现形式为一体,呈现立体、直观、多维、五彩斑斓的世界,让人不会枯燥、乏味。

3、预料控制难。网络传播的即时性、跨地域性、随机性、突发性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难以预料。由于身份未实名认证,网民不会担忧身份泄露而被追责,导致随意发贴、评论或肆意攻击他人,如果随波逐流的网民再受到网络水军的蛊惑、煽动,更容易使舆情偏离正常轨道。从技术手段来看,现有技术无法删除所有网站、论坛信息,而且网络信息是动态的,删一条又会冒出N条,防不胜防、删不胜删。

4、责任追究难。网络有虚拟性特点,目前绝大多数网站、论坛都没有实名制,事件经网络传播和一些好事之徒或别有用心之人添油加醋,就会严重偏离事件的本来面目,导致查找信息源头的困难重重。加上中国网民数量庞大,通过百度搜索出的数据,当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近7亿,发生网络舆情后,往往法不责众。

5、跟风从众心理明显。网络事件的参与者通常没有明确目的,也往往缺乏追寻事实真相的动力,跟风、从众心理明显。群体心理学创始人古斯塔夫·勒庞通过大量研究表明,“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性也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性也异质性被同所吞没,无意识的品占了上风。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

6、社会破坏性大。网络舆情形成迅速、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多,影响力和破坏力实实在在。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辱骂、威胁他人人身,损害他人人格或者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隐私,轻者引起受害人担心、恐惧、焦虑,重者甚至出现轻生、自杀等严重后果;甚至还有极端人士受到鼓动,前往当事人处打、砸、抢,进行人身攻击,引发刑事犯罪。

二、网络舆情成因深度分析

网络舆情源于人们对社会不公的痛斥、对司法公平的质疑以及对个人权益保障的担忧。根据2009年对全年的网络热点事件进行信息倾向研究发现:“负面信息更能引起网络的关注,占到总体的64.2%,正面信息仅为9.8%”<!--[if !supportFootnotes]-->[⑤]<!--[endif]-->。

1、对案件处理不满系网络舆情产生的直接原因。涉检网络舆情大部分来源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很多系因为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而引发,特别是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符、情与法不能兼容之时,更易引发舆情。拿强奸案件来说,受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证据丢失,强奸事实不能认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但这往往会引起受害人不满,认为检察机关有意偏袒,在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情况下,爱害人可能会选择网络宣泄不满情绪,在网上加油添醋地发表所猜测的“事实真相”,引发公众对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就是检察机关“不作为”也会引发舆情。比如,当事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某人贪污,但经调查被举报人没有贪污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举报人意图没能实现,也会无端猜疑,引发网络舆情。

2、利益诉求多元化是网络舆情生存的社会根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工人、农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的较为单一的社会格局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自由人。不同的群体代表不同的利益,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但社会资源有限,检察机关无法兼顾、协调好所有利益。比如,加害者与受害者是天生的利益对立者,加害者希望处理越轻越好,而受害者希望越重越好,无论怎么处理,总会有反对的声音。同时,社会不公、司法不公等现象确实客观存在,部分群体易将不好遭遇归结于社会原因,产生仇官、仇富心理,他们对社会不公、司法腐败等负面信息极度敏感,极易冲动和被煽动,一旦从网络上接触到此类信息,就会不顾一切的参与进去,成为网络舆情的积极参与者、推动者。

3、立竿见影的处理效果是网络舆情频发的催化剂。立竿见影的效果是网民热衷于参与网络舆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云南奸杀幼女的罪犯李昌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判处死缓,被害人方多次申诉、上访没取得实质效果,但事件被捅至网络后,立即得到广大网民响应,推动云南省高院迅速改变决定,李昌奎很快被执行死刑。事实上,很多问题长期没能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不能排除渎职、腐败、暗箱操作的原因,但更多可能是法律、政策、现实条件方面的瓶颈。但一旦引发网络舆情,强大舆论压力下,责任部门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甚至会以牺牲原则、牺牲法治的代价去迎合“民意”,让群众得出“不闹不理”的错误观念。

4、无处不在的社会高压是引发网络舆情的导火索。社会的不均衡发展,引发买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就业难等系列社会问题,加上社会治安的不良、自然灾害的频发、意外事件的高发等不确定因素,增加了人们的不安心理,导致悲观、敏感、无助等负面情绪蔓延,社会集体焦虑。从“我们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到来”这句话深受网民热捧,就可见一斑。这时,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宣泄不良负面情绪的最佳场所。同时,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高达数亿的人口背井离乡,离开了已经熟悉的生活圈子,又很难融入到居住城市,成为受到歧视的“二等公民”,虚拟而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无疑是打发时间的最好选择,这为网络舆情的爆发积累了必要的人力条件。

5、媒体的推波助浪是网络舆情持续升温的放大器。网络舆情的演化过程通常为:网民将社会事件捅至网络,吸引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媒体的报道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关注和参与,进而又有更多的媒体报道,影响力滚雪球般增长。此外,媒体的功利性决定其不会站在客观、中立立场,报道往往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富有感情色彩,甚至会超越法律规定提前为事件定性。比如,孙伟铭一案中,从孙伟铭被刑事拘留直至二审结束都有媒体身影,但媒体报道的重点并不在案件本身,而是放在“孙某某被刑拘后最关心死者是啥户口”“孙某某多次违章,占用小区三个车位”等与案件无关联的道德品质问题上,这种舆论造势形成的放大器效应,使网民坚信孙伟铭一贯蛮横无理、嚣张跋扈,甚至十恶不赦,形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氛围,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司法判断。

四、当前涉检网络舆情防控的不足

通过网络表达对涉检事件的态度、观点和看法,是群众参与意识的觉醒,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防控手段,检察机关往往怕曝光、怕媒体、怕问责,进而束缚和限制了检察机关舆情处置能力的提升。

1、缺乏应对网络舆情的心理准备。有的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可能引发涉法、涉检信访的群体性事件、苗头性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抱侥幸心理,乐观地认为网络舆情只会发生在别人身上。对网络舆情处置不重视、不关注,没有应急预案,没有处置机构,没有专业的保障设施,缺乏必要的技术人才,网络舆情一旦发生既不能适时果断处理。“贫困县女检察长被曝开百万车”等事件的负面影响之难以消除,与涉事单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迟缓无效的行动是分不开的。

2、与媒体沟通交流的能力不足。媒体作为热点、敏感事件的关注者、报道者和传播者,在某种程度上对舆情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有的检察机关对媒体重要作用视而不见,不屑于、不善于与媒体沟通,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就乱了方寸;有的检察机关缺乏主动应对意识和新闻掌控能力,忽视网络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重要性,使得原本简单的问题最终演变为网络舆情危机;有的检察机关不重视宣传工作,对网络宣传投入不足,未建设宣传交流平台,舆情发生后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

3、舆情收集和分析的工作滞后。有的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突发性特点没有清晰认识,没有建立常态化收集、分析机制,没有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实时追踪、汇总、登记和总结,难以准确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舆情事件反应滞后,造成应对和处置工作被动。

4、应对和处置的手段方式有限。网络时代,过去很多行之有效的新闻管理办法已经不起作用,但有的检察机关没有转变理念,处理涉检网络舆情时,仍沿用过去“拖”“瞒”“堵”等简单方式,导致事件升级。更严重的是,一旦热点舆情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社会敏感事件发生后,为尽快平息事态甚至违背原则去满足网民的不合理诉求,进而带来“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访”恶果。

五、妥善应对与处置涉检网络舆情

2013年4月,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与时俱进地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以开放自信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概括起来就是“两主动”、“两提升”:即主动适应变化、主动回应期待和关切;提升理念、提升社会沟通能力。

1、强化自身建设,严把舆情产生源头。涉检网络舆情事件主要集中在司法腐败、案件不公问题上,要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预防。一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做到自身硬、自身净、自身正,切实树立起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提升检察公信力,这是降低网络舆情危机发生的根本。二是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执法办案保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务监督,严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让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重视通过网络体察民情、收集民意,群众控告申诉时要热情接待,群众合法诉求要及时回应解决,群众不理解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最大程度上赢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和理解。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心怀群众。注重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和法制尊严,突出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高检察机关亲和力和执法公信力。

2、主动转变理念,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及时关注和回应网络舆情,提升敏锐发现、捕捉、应对舆情的能力,引导舆情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一是树立接受监督意识。要树立起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改变“官本位”思想,真正从心底注重网络中的“民意”。最高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理性看待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只是公众表达民意的一种方式,任何对网络舆情的排斥心理、对抗心理和畏惧心理都是错误的、有害的,要充分认识到舆情产生正好说明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与监督,这是法治进步和群众民主意识觉醒的表现。出现负面涉检网络舆情冷静应对,争取化被动为主动。三是提升舆论引导能力。网络舆情不能“堵”,只能“疏”,要坚持正面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第一时间发出检察机关自己的声音,尽早、准确、持续、主动地发布权威信息,条件允许也可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澄清事实真相。积极转变以往怕媒体、怕曝光、怕舆情的旧观念,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建立互动良好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提升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的社会沟通能力。

3、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对检察机关的很多非议来源于检察机关的不公开、不透明,要深化检务公开维度,使阳光检务在群众中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一是加大公开力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特别注重将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创新公开形式。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公开检察工作的职责、办案职责和流程等内容,将群众关心的公款使用、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情况等焦点内容及时公告,及时将舆情事件的处置过程、处理结果依法在网上公开,完善电子服务查询系统,为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咨询接待服务。三是丰富公开载体。注重综合运用多种载体传播检察声音,比如利用墙报、宣传专栏、LED显示屏等载体公开检务情况及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置情况,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联系沟通,善于借助主流媒体公开、通报涉检舆情事件的处理情况。

4、引入第三方监督,破除办案“神秘化”。办案过程向来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但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等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容易形成“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而忽视办案过程的公开,挫伤群众参与检察的积极性,容易引发群众的猜忌。要破除办案“神秘化”,积极将第三方听证机制引入刑事案件的审查领域,在办理刑事申诉件、重信重访件、不捕、不诉等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普通群众等社会各届人士,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检察工作,将审查事项、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全公开,让群众通过亲身参与、见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全过程,加深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检察机关赢得良好口碑,夯实解决网络舆情的群众基础。

5、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舆情防控常态化。不断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实时监测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成立以单位一把手为主要领导的涉检网络舆情处理领导小组,设置涉检网络情报站,指定思想素养好、业务能力高、政治敏感性强的检察干警为情报员,打造专业、精干、过硬的处置队伍。要检力下沉,检察触角延伸至乡镇、村居以及寻常百姓家,发挥社会力量,动员群众参与进来,打造无缝覆盖的检察情报网络。二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网上热点舆情分析处置机制,确保网络舆情防控工作有章可循。日常适时组织模拟演练,强化岗位练兵,锤炼工作能力,始终绷紧网络舆情防控这跟弦。三要实行常态化监控。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防范、分析研判及应急预警,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敏感、复杂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当地发生群体性、涉众性的重大社会事件时,更要24小时不间断监控网络动态,及时对发现的涉检网络舆情事件的危机程度动态评估,为妥善应对和处置提供有效参考。四要强化网络宣传。加强网络宣传是化解网络舆情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开通微信、微博、QQ群等新型通讯交流平台,建立由网络通讯员、网络评论员组成的检察网络宣传队伍,让网络成为推进检务公开的窗口、宣传规范执法的阵地、展现检察文化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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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if]-->
<!--[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喻国明.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特征及统计分析.人民论坛[J],2010 (4) :24-26

<!--[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王民强.政法网络舆情应对的几点思考[EB/OL].中国检察网.http://www.cnjccn.net/wenhua/news39489.html,2011-12-24.

<!--[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汝艳红.微博信息传播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青年记者[J], 2012.07

<!--[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Gustave.Le.Bon,The Crowd: A Study of the Popular Mind, Vol1(M). Juta & Co. Ltd, 2004, 253 -254. 254.

<!--[if !supportFootnotes]-->[⑤]<!--[endif]--> 喻国明.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特征及统计分析[J].人民论坛(中),2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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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语境下涉检网络舆情问题研究

时间:2014-12-09  作者:荆国良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有“第四媒介”之称网络的影响力与日俱增,逐渐成为人们通信联络、表达权利、发表意见、释放情绪、评议时政的重要渠道。从近年来系列网络事件倒逼改革可见,网络对社会的干预逐步加深,“网络问政”局面逐渐呈现。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主要司法机关,群众对检察机关的目光更为挑剔,涉检舆情更是刺激着公众的神经,稍有不慎就会被民众口诛笔伐,陷于舆论困境。那么,该如何防控来势汹汹的涉检网络舆情呢?

关键词:网络问政 涉检 网络舆情 研究



事件1: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检察官张飚,工作中发现张高平、张辉“强奸致死案”疑点重重,克服种种困难,五年如一日为张高平二人申诉。在张飚的努力下,2013年3月张高平、张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张飚这种不畏艰难、敢于担当、秉公执法的精神深深地折服了广大网民,深受网民称赞。

事件2:2014年2月25日,微博称,南京口腔医院一名护士被一名女患者的父母打伤,伤情严重并可能瘫痪,网传打人者系江苏省检察院的领导董某及其妻子。该舆论迅速发酵,一时间“检察官打护士”新闻出现在各大网站、论坛的头条,也引起群众对检察“霸道”作风的强烈批判,检察威信严重损失。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江苏省检察院决定对涉事的该院宣传处处长董安庆停职,但监控录像证实董安庆并未参与打人。

通过上述两起事件的强烈对比,可直观看出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巨大影响力。互联网是相对自由开放、隐蔽性好、快捷高效的表达场所,一起普通事件,通过网络的传播、扩大、炒作,可能会迅速演变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事件,考问政府的执政能力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喻国明将网络舆情热点事件涉及的主体主要界定为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三公部门”和其中的公职人员<!--[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当社会事件主体为“三公”部门,内容又与“涉权、涉富、涉法”有牵连时,则更易成为网络焦点,这些特定的社会事件经过网络发酵,轻易就会演变成一场民意的狂欢。近年来发生的“李庄案”、“躲猫猫案”、“检察官打护士事件”等典型网络舆情事件,就是网民在网络上关注、热炒和推动,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倒逼有关部门改革,及时做出公正处理,社会影响极其深远。新华社在《网络民意推动重大事件真相调查》中称赞,“网络公共事件凸现网民力量,互联网官民沟通已蔚然成风,网络是疏导社会矛盾的排气阀”<!--[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网络问政”局面逐渐呈现。

一、网络舆情特点

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它以网络为载体,以社会事件为核心,以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以及后续影响力为内容,是社会舆论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有如下特点:

1、爆发力强。网络舆论具有强大的聚众效应,其影响力的随着关注度和点击率的增高呈几何倍数增长。近年来“我爸是李刚”、“郭美美炫富”“彭宇扶人案”等社会事件,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在网上发酵并引发剧烈反应,瞬间很快就成为了亿万人关注的具有强大轰动效应的全国性事件。因此,有人提出了病毒式的传播速度一说,认为微博信息具有瞬间传播扩散的能力以及爆发式的影响力<!--[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

2、无时间空间限制。与传统通讯交流方式相比,网络通讯没有时间、空间限制。只要打开手机、电脑,就可以通过网络发表评论、观点、看法,足不出户了解天下事、评论天下事。网络还集声、光、影像、图文等表现形式为一体,呈现立体、直观、多维、五彩斑斓的世界,让人不会枯燥、乏味。

3、预料控制难。网络传播的即时性、跨地域性、随机性、突发性特点,决定了网络舆情难以预料。由于身份未实名认证,网民不会担忧身份泄露而被追责,导致随意发贴、评论或肆意攻击他人,如果随波逐流的网民再受到网络水军的蛊惑、煽动,更容易使舆情偏离正常轨道。从技术手段来看,现有技术无法删除所有网站、论坛信息,而且网络信息是动态的,删一条又会冒出N条,防不胜防、删不胜删。

4、责任追究难。网络有虚拟性特点,目前绝大多数网站、论坛都没有实名制,事件经网络传播和一些好事之徒或别有用心之人添油加醋,就会严重偏离事件的本来面目,导致查找信息源头的困难重重。加上中国网民数量庞大,通过百度搜索出的数据,当前中国网民数量已近7亿,发生网络舆情后,往往法不责众。

5、跟风从众心理明显。网络事件的参与者通常没有明确目的,也往往缺乏追寻事实真相的动力,跟风、从众心理明显。群体心理学创始人古斯塔夫·勒庞通过大量研究表明,“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性也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性也异质性被同所吞没,无意识的品占了上风。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

6、社会破坏性大。网络舆情形成迅速、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多,影响力和破坏力实实在在。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辱骂、威胁他人人身,损害他人人格或者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隐私,轻者引起受害人担心、恐惧、焦虑,重者甚至出现轻生、自杀等严重后果;甚至还有极端人士受到鼓动,前往当事人处打、砸、抢,进行人身攻击,引发刑事犯罪。

二、网络舆情成因深度分析

网络舆情源于人们对社会不公的痛斥、对司法公平的质疑以及对个人权益保障的担忧。根据2009年对全年的网络热点事件进行信息倾向研究发现:“负面信息更能引起网络的关注,占到总体的64.2%,正面信息仅为9.8%”<!--[if !supportFootnotes]-->[⑤]<!--[endif]-->。

1、对案件处理不满系网络舆情产生的直接原因。涉检网络舆情大部分来源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很多系因为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理解而引发,特别是当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符、情与法不能兼容之时,更易引发舆情。拿强奸案件来说,受害人被强奸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证据丢失,强奸事实不能认定,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但这往往会引起受害人不满,认为检察机关有意偏袒,在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情况下,爱害人可能会选择网络宣泄不满情绪,在网上加油添醋地发表所猜测的“事实真相”,引发公众对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就是检察机关“不作为”也会引发舆情。比如,当事人向检察机关举报某人贪污,但经调查被举报人没有贪污行为,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举报人意图没能实现,也会无端猜疑,引发网络舆情。

2、利益诉求多元化是网络舆情生存的社会根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工人、农民、公职人员等为主体的较为单一的社会格局被打破,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自由人。不同的群体代表不同的利益,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但社会资源有限,检察机关无法兼顾、协调好所有利益。比如,加害者与受害者是天生的利益对立者,加害者希望处理越轻越好,而受害者希望越重越好,无论怎么处理,总会有反对的声音。同时,社会不公、司法不公等现象确实客观存在,部分群体易将不好遭遇归结于社会原因,产生仇官、仇富心理,他们对社会不公、司法腐败等负面信息极度敏感,极易冲动和被煽动,一旦从网络上接触到此类信息,就会不顾一切的参与进去,成为网络舆情的积极参与者、推动者。

3、立竿见影的处理效果是网络舆情频发的催化剂。立竿见影的效果是网民热衷于参与网络舆情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云南奸杀幼女的罪犯李昌奎被云南省高级法院判处死缓,被害人方多次申诉、上访没取得实质效果,但事件被捅至网络后,立即得到广大网民响应,推动云南省高院迅速改变决定,李昌奎很快被执行死刑。事实上,很多问题长期没能解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虽不能排除渎职、腐败、暗箱操作的原因,但更多可能是法律、政策、现实条件方面的瓶颈。但一旦引发网络舆情,强大舆论压力下,责任部门不得不充分考虑“民意”,甚至会以牺牲原则、牺牲法治的代价去迎合“民意”,让群众得出“不闹不理”的错误观念。

4、无处不在的社会高压是引发网络舆情的导火索。社会的不均衡发展,引发买房难、上学难、看病难、养老难、就业难等系列社会问题,加上社会治安的不良、自然灾害的频发、意外事件的高发等不确定因素,增加了人们的不安心理,导致悲观、敏感、无助等负面情绪蔓延,社会集体焦虑。从“我们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一个会先到来”这句话深受网民热捧,就可见一斑。这时,虚拟的网络世界成为宣泄不良负面情绪的最佳场所。同时,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高达数亿的人口背井离乡,离开了已经熟悉的生活圈子,又很难融入到居住城市,成为受到歧视的“二等公民”,虚拟而丰富多彩的网络世界无疑是打发时间的最好选择,这为网络舆情的爆发积累了必要的人力条件。

5、媒体的推波助浪是网络舆情持续升温的放大器。网络舆情的演化过程通常为:网民将社会事件捅至网络,吸引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媒体的报道又会吸引更多的网民关注和参与,进而又有更多的媒体报道,影响力滚雪球般增长。此外,媒体的功利性决定其不会站在客观、中立立场,报道往往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富有感情色彩,甚至会超越法律规定提前为事件定性。比如,孙伟铭一案中,从孙伟铭被刑事拘留直至二审结束都有媒体身影,但媒体报道的重点并不在案件本身,而是放在“孙某某被刑拘后最关心死者是啥户口”“孙某某多次违章,占用小区三个车位”等与案件无关联的道德品质问题上,这种舆论造势形成的放大器效应,使网民坚信孙伟铭一贯蛮横无理、嚣张跋扈,甚至十恶不赦,形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氛围,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司法判断。

四、当前涉检网络舆情防控的不足

通过网络表达对涉检事件的态度、观点和看法,是群众参与意识的觉醒,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表现。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防控手段,检察机关往往怕曝光、怕媒体、怕问责,进而束缚和限制了检察机关舆情处置能力的提升。

1、缺乏应对网络舆情的心理准备。有的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可能引发涉法、涉检信访的群体性事件、苗头性问题缺乏政治敏感性,抱侥幸心理,乐观地认为网络舆情只会发生在别人身上。对网络舆情处置不重视、不关注,没有应急预案,没有处置机构,没有专业的保障设施,缺乏必要的技术人才,网络舆情一旦发生既不能适时果断处理。“贫困县女检察长被曝开百万车”等事件的负面影响之难以消除,与涉事单位麻痹大意的思想和迟缓无效的行动是分不开的。

2、与媒体沟通交流的能力不足。媒体作为热点、敏感事件的关注者、报道者和传播者,在某种程度上对舆情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有的检察机关对媒体重要作用视而不见,不屑于、不善于与媒体沟通,一旦发生网络舆情就乱了方寸;有的检察机关缺乏主动应对意识和新闻掌控能力,忽视网络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的重要性,使得原本简单的问题最终演变为网络舆情危机;有的检察机关不重视宣传工作,对网络宣传投入不足,未建设宣传交流平台,舆情发生后无法发出自己的声音。

3、舆情收集和分析的工作滞后。有的检察机关对网络舆情突发性特点没有清晰认识,没有建立常态化收集、分析机制,没有对涉检网络舆情进行实时追踪、汇总、登记和总结,难以准确判断突发及重大舆情的级别和程度,舆情事件反应滞后,造成应对和处置工作被动。

4、应对和处置的手段方式有限。网络时代,过去很多行之有效的新闻管理办法已经不起作用,但有的检察机关没有转变理念,处理涉检网络舆情时,仍沿用过去“拖”“瞒”“堵”等简单方式,导致事件升级。更严重的是,一旦热点舆情事件尤其是群体性事件、社会敏感事件发生后,为尽快平息事态甚至违背原则去满足网民的不合理诉求,进而带来“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访”恶果。

五、妥善应对与处置涉检网络舆情

2013年4月,全国政法宣传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政法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环境和公众参与方式的深刻变化,与时俱进地提升理念、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以开放自信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的期待和关切,概括起来就是“两主动”、“两提升”:即主动适应变化、主动回应期待和关切;提升理念、提升社会沟通能力。

1、强化自身建设,严把舆情产生源头。涉检网络舆情事件主要集中在司法腐败、案件不公问题上,要加强自身建设,从源头预防。一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做到自身硬、自身净、自身正,切实树立起为民、务实、清廉形象,提升检察公信力,这是降低网络舆情危机发生的根本。二是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执法办案保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不倚,不徇私情,加强案件质量评查和检务监督,严防范冤假错案发生,让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三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重视通过网络体察民情、收集民意,群众控告申诉时要热情接待,群众合法诉求要及时回应解决,群众不理解的事项要耐心细致地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最大程度上赢取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信任和理解。四是坚持以人为本,心怀群众。注重维护好群众合法权益和法制尊严,突出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高检察机关亲和力和执法公信力。

2、主动转变理念,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及时关注和回应网络舆情,提升敏锐发现、捕捉、应对舆情的能力,引导舆情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一是树立接受监督意识。要树立起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改变“官本位”思想,真正从心底注重网络中的“民意”。最高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转变观念,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二是理性看待网络舆情。网络舆情只是公众表达民意的一种方式,任何对网络舆情的排斥心理、对抗心理和畏惧心理都是错误的、有害的,要充分认识到舆情产生正好说明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关注与监督,这是法治进步和群众民主意识觉醒的表现。出现负面涉检网络舆情冷静应对,争取化被动为主动。三是提升舆论引导能力。网络舆情不能“堵”,只能“疏”,要坚持正面引导,及时主动回应,第一时间发出检察机关自己的声音,尽早、准确、持续、主动地发布权威信息,条件允许也可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澄清事实真相。积极转变以往怕媒体、怕曝光、怕舆情的旧观念,主动加强与媒体的联系沟通,建立互动良好的常态化联络机制,提升新媒体时代检察机关的社会沟通能力。

3、深化检务公开,打造“阳光”检察。对检察机关的很多非议来源于检察机关的不公开、不透明,要深化检务公开维度,使阳光检务在群众中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一是加大公开力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执法办案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特别注重将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向社会公开,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二是创新公开形式。深化“检察开放日”制度,公开检察工作的职责、办案职责和流程等内容,将群众关心的公款使用、公车管理、公务接待情况等焦点内容及时公告,及时将舆情事件的处置过程、处理结果依法在网上公开,完善电子服务查询系统,为来访群众提供一站式咨询接待服务。三是丰富公开载体。注重综合运用多种载体传播检察声音,比如利用墙报、宣传专栏、LED显示屏等载体公开检务情况及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置情况,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联系沟通,善于借助主流媒体公开、通报涉检舆情事件的处理情况。

4、引入第三方监督,破除办案“神秘化”。办案过程向来是群众关注的热点,但受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等观念影响,检察机关容易形成“秘密办案”、“办案神秘化”的思维定势,而忽视办案过程的公开,挫伤群众参与检察的积极性,容易引发群众的猜忌。要破除办案“神秘化”,积极将第三方听证机制引入刑事案件的审查领域,在办理刑事申诉件、重信重访件、不捕、不诉等案件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普通群众等社会各届人士,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评议检察工作,将审查事项、审查程序、审查结果全公开,让群众通过亲身参与、见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全过程,加深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理解,为检察机关赢得良好口碑,夯实解决网络舆情的群众基础。

5、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舆情防控常态化。不断建立健全涉检网络舆情实时监测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成立以单位一把手为主要领导的涉检网络舆情处理领导小组,设置涉检网络情报站,指定思想素养好、业务能力高、政治敏感性强的检察干警为情报员,打造专业、精干、过硬的处置队伍。要检力下沉,检察触角延伸至乡镇、村居以及寻常百姓家,发挥社会力量,动员群众参与进来,打造无缝覆盖的检察情报网络。二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完善网上热点舆情分析处置机制,确保网络舆情防控工作有章可循。日常适时组织模拟演练,强化岗位练兵,锤炼工作能力,始终绷紧网络舆情防控这跟弦。三要实行常态化监控。加强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防范、分析研判及应急预警,特别是在检察机关办理重大、敏感、复杂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以及当地发生群体性、涉众性的重大社会事件时,更要24小时不间断监控网络动态,及时对发现的涉检网络舆情事件的危机程度动态评估,为妥善应对和处置提供有效参考。四要强化网络宣传。加强网络宣传是化解网络舆情的重要手段,要加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及时开通微信、微博、QQ群等新型通讯交流平台,建立由网络通讯员、网络评论员组成的检察网络宣传队伍,让网络成为推进检务公开的窗口、宣传规范执法的阵地、展现检察文化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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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supportFootnotes]-->[①]<!--[endif]-->喻国明.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特征及统计分析.人民论坛[J],2010 (4) :24-26

<!--[if !supportFootnotes]-->[②]<!--[endif]-->王民强.政法网络舆情应对的几点思考[EB/OL].中国检察网.http://www.cnjccn.net/wenhua/news39489.html,2011-12-24.

<!--[if !supportFootnotes]-->[③]<!--[endif]-->汝艳红.微博信息传播的特点及发展趋势.青年记者[J], 2012.07

<!--[if !supportFootnotes]-->[④]<!--[endif]-->Gustave.Le.Bon,The Crowd: A Study of the Popular Mind, Vol1(M). Juta & Co. Ltd, 2004, 253 -254. 254.

<!--[if !supportFootnotes]-->[⑤]<!--[endif]--> 喻国明.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特征及统计分析[J].人民论坛(中),201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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