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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
当前社区矫正监督模式的反思与完善探讨
时间:2013-11-21  作者:尤君泽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伴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社区矫正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检察机关原有采取的定期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亟需构建一套科学的监督模式。本文在对检察机关当前社区矫正的监督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应实行同步动态监督,并对具体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模式、定期检察、同步动态监督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依法公正执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刑罚轻刑化趋势的发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推行,行刑社会化、差异化的行刑理念的不断深入,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会越来越多,社区矫正工作形势将越来越复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迫切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也亟需作出调整和完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原有采取的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的监督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需要,应在此基础上引入同步动态监督模式,即在监督流程中应涵盖社区矫正的适用、执行、解矫等所有内容,在监督手段上应构建矫正信息的联网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地掌握矫正信息,确保监督信息的及时、全面获取。在监督方式上确立常态化检察原则,针对监督内容的不同落实日、周、月检察和及时检察制度,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监督保障上,应加大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设备的投入,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运行。

一、当前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模式与反思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的模式主要还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这种监督方式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即矫正对象执行空间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多元性和执行方式的非监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更适合于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社区矫正监督不能与派驻检察一样实行日检察、周检察、月检察的活动[①]。笔者认为,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方式在基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点多、面广的以及目前基层检察院人员紧缺的工作实际下,有利于从最低时间限度上保证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定期开展[②],但仅仅从检察周期上来定义检察监督方式,却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1.不利于监督信息的全面获取。掌握矫正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矫正期间表现情况、矫正机关矫正措施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依据和基础。由于目前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人员信息系统尚未联网,检察机关很难切实全面掌握监督信息。半年一次的定期全面检察方式时间跨度过长,不利于监督信息及时有效地全面获取。如实践中因法院交付执行衔接工作不规范导致的罪犯漏管问题仍时有发生,如果采取半年一次的检察方式,对矫正人员漏管问题显然就无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导致矫正人员长期漏管,影响了刑罚的依法公正执行。

2.不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有效性。及时监督、有效监督是诉讼监督的运行特征和必然要求。其要义是检察机关在监督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效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节约诉讼成本,将违法行为所浪费的司法资源降低到最低限度,是诉讼监督追求公正高效运行的必然要求” [③]。半年一次的定期检察对检察周期的定义过长,不利于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了也往往因为问题存在的时间过久,导致无法及时纠正,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对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建议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④]。而如果采取半年一次的定期检察方式,首先在时效上就无法保证监督的及时性,实践中存在许多矫正人员脱管一个月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议收监问题,这跟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不及时有一定关系。其次在效果上无法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对矫正人员脱管问题迟于监督,极有可能导致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或逃跑,即使监督发现了,也已造成一定的后果或者无法收监执行。因此在纠防矫正人员脱漏管问题上,半年一次的定期检察方式显然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监督。

3.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实践中,定期检察往往是采用半年一次定期的全面检察。赞成这种检察方式的观点认为,定期检察“对象和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时间人员、精力集中,更易于取得预期效果。”[⑤]笔者以为,在目前矫正对象日益增多,分布广泛的现状下,短时间内的集中性全面检察,容易导致“粗放型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监督成效。如在检察的区域范围上严重缩小。不少地方一年中只检察几个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全方位检察;在检察的内容上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没有对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管理、变更执行、解除矫正情况进行全面检察,而只是检察其中一、二项;在检察的程序上过于简单化,有的只停留于“对人头”、没有深入进行其他相关检察,导致有的检察流于形式、没有取得应有效果。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水平的因素,也跟集中检察的时间有限、检察内容繁杂,期待通过短期检察实现监督效果不切实际有关系。

4.不利于监督机制的完善。正如前所述,把定期检察作为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仅仅能从最低时间限度上去推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基本运行,除此之外对监督机制的完善并无太大的指导意义,无法解决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所面临的“缺乏合理监督途径、缺乏系统监督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保障”的实践困境[⑥]。特别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监督的权力,监督的流程内容扩展到包括矫正适用、矫正变更等各个环节,如果仍然实行定期检察的监督方式,则很容易导致监督滞后问题。因此,对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的完善应摒弃以定期检察为主要监督方式的厘定规划,而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有效构建监督途径和程序,切实提高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的思路上。

二、 建立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是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几年,最高检不断加强监所检察监督力度,全国各地监所检察部门积极创新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了包括专项检察、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新机制,特别是在监管场所建立并实现了监管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机制,提高了法律监督的开放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能有效实现监所检察从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⑦]。笔者以为,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模式对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有很好的启发意义。以此为借鉴,构建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有利于解决社区矫正监督途径不畅通、监督措施不及时、监督效果滞后等一系列监督困境。

1.有利于实时掌握矫正信息动态。对基础信息的全面掌握是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构建可以仿照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模式,与司法行政机关搭建矫正人员信息联网监控平台,实时动态地掌握包括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外出行踪,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奖惩情况等矫正信息,及时发现矫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2.有利于确保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同步动态监督必然要求在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必须有监督权力的介入,实现对矫前、矫中、矫后的全过程的同步、动态监督,如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审查,及时发现评估机关的徇私舞弊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关口”。对矫正人员脱漏管的纠防监督上,可依托建立矫正人员信息联网系统,及时发现脱漏管问题并予以纠正,克服了以往定期检察所带来的监督周期过长、监督不及时,监督效果差的问题。

3.有利于提高监督的规范化水平。以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模式构筑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为看守所检察工作提供了具体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同时也提升了驻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在监督对象、监督方法等方面已存在着诸多不适应[⑧]。围绕同步动态监督思路可逐步建立社区矫正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甚至可依托建立矫正人员信息监控联网逐步形成日、周、月和及时检察制度,并设立相应的志表台帐,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深植于工作实际。在现有的工作实际中,固然存在着监所检察人员力量匮乏、矫正对象点多面广、监督对象广泛以及监所检察职责内容增多等现状,这也是赞成现有社区矫正监督模式观点立论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这些因素都不足于阻碍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建立。理由如下:

1.社区矫正的发展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出了要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12、14、25、26、28、30、31条列举了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向检察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或通报告知的九类情形,内容涵盖社区矫正的交付、监管、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具体情形包括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变更居住地、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矫正人员减刑、矫正期满及死亡。要真正实现《办法》确立的“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目标,检察机关仅凭现有的监督机制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实行同步动态监督模式,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地全面监督、同步监督。

2.科技强检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可能。“科技强检战略是科教兴国战略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⑨]这几年,监所检察部门从检察机关科技强检战略中获益颇多,各地均已基本开通了“三网一线”。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监控联网、检察专网和视频会议系统联网极大地提升了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同样,作为同步动态监督构建基础的矫正信息系统的联网也可作为科技强检战略的一部分,可参照之前的联网模式,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提供监督信息来源。如浙江湖州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研制开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超期预警软件”,实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动态监督。[⑩]

3.工作保障的强化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基础。修改后的刑诉法为监所检察部门增添了许多职责。为切实保障监所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各地均十分重视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保障,在人员力量、机构设置等方面都予以了倾斜。如四川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监所检察“院局合一”工作模式,提高监所检察处的机构等级,升处为局。并成立监外执行检察室(正科级)作为七个内设机构之一,实现了监外执行检察专人专职负责,为实现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实施提供了人员保障。另外,部分地区监所检察部门在街道或司法局(所)成立挂牌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工作驻室监督,这些都为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人、财、物等工作基础。

4.监督机制的创新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参照。在原有的监督模式不适应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发展后,各地均探索实施了新的监督手段和方法,这些新的工作机制均体现了同步动态监督的思路,为同步动态监督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的参照。如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推出了“驻所(司法所)检察日工作制度”,重点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同步检察监督。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派驻检察人员,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每周至少找一名矫正人员谈话。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在江苏省率先建成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网络化管理平台“一网通”,实现了对社区矫正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化监督方式及动态检察监督。[11]

三、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构建思考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发现违法机制是关键,纠正违法机制是重点,监督保障机制是保证,监督问责和绩效考评机制是动力。”[12] 据此,笔者以为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具体方面予以构建:

1.构建矫正信息联网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监督。正如前所述,对基础信息的全面掌握是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依托政务网构建了矫正人员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所有矫正人员的信息包括矫正监管信息都进行了微机录入,并根据管理员级别身份设置了用户ID进行权限管理,实现了对矫正人员信息及行踪定位的微机管理,其平台作用类似于监管场所的监管信息系统。要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同步动态监督,就必须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的这一信息平台,实时动态地掌握矫正人员信息,从而畅通监督途径,提高发现违法的能力。笔者以为,有了监管场所信息系统联网的经验和模板,要实现矫正人员信息系统联网并非难事。目前,全国少数地方如天津已就该平台联网与司法行政机关达成共识,该市司法局已向检察机关开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系统,检察人员可通过市司法局分配的用户ID进入该系统,实现查询功能,动态掌握矫正人员信息[13]

2.明确监督的范围和时限,确保全程参与监督。要监督所有参与社区矫正主体的职务行为,包括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决定社区矫正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的教育矫正、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团体的扶助行为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14]。要重点建立健全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调查、交付与执行衔接、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审批、奖惩审批、减刑审批、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续保等矫正职务行为的同步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权的提前介入并设定监督的时限,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建立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监督制度,确保监督常态化。“做好监所检察工作,仅靠监所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是不够的,还要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保证。解决一些同志对干什么、怎么干不太清楚的问题”[15],现有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要求。在构建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的思路下,应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常态化监督方式,即在依托矫正信息系统联网和“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条件下,在原有定期全面检察和随时检察的基础上,增加对出入矫人员的日检察,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行为,视情况采取周、月的巡视检察,对社区矫正重大事故、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续保等问题进行及时检察。建立社区矫正相关机构联系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社区矫正信息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通报检察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检察建议。建立并落实接受矫正人员举报控申诉制度,规定一段时间内的谈话人数。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信息台帐制度,提升监督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矫正人员信息制度,明确信息采集的范围、信息时效性、采集的责任人员,动态地掌握矫正人员信息。在《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的“一账三表”的基础上,建议增加《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记录》、《社区矫正重大事故登记表》、《矫正人员谈话记录》、《矫正人员举报控申诉表》等志帐报表。通过建立并落实信息台帐制度,有利于保障监督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

5.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监督保障机制,夯实监督基础。健全的组织,明确的机构,是实现社区矫正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16],也是构建同步动态监督的基础。就目前而言,在监所检察部门内专设“社区矫正监督部门”的条件仍然还不成熟,但不少地方已尝试在司法局(所)或街道办、乡镇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或“社区(乡镇)检察室”(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乡镇检察工作内容),实行定期派驻检察,这迎合了当前检察机关提倡“检力下沉”的战略发展思路,在现有条件下比较容易推行。其次,要注重对社区矫正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制度,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监督队伍,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后勤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办公设施、场地和技术设施等设配,增强经费保障,确保监督工作顺利运行。

6.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责任追究和考评机制,提高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以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法律监督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17],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依法、顺利、有效地进行。目前,高检院对派驻检察室实行等级规范化管理考评,该考评活动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对推动派驻检察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仍然没有纳入到考评工作中,许多地方仍存在着“重监内,轻监外”观念,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鲜有开展或者成效不明显。因此,通过建立监督绩效考评机制、监督不作为机制和监督过错问责机制,奖优罚劣,有利于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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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尤君泽,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①]林礼兴:《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的思考》,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66页。

[②]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定期检察要求时一般是半年一次。而随时检察一般也是发现问题后才启动,具有针对性,一般较少启动。不同于随机检察。

[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载《中国检察》第21卷,第49页。

[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

[⑤]林礼兴:《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的思考》,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67页。

[⑥]金焕民等:《论程序嵌入式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引自互联网www.quzhou.jcy.gov.cn

[⑦]徐海法:《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引自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

[⑧] 李新华:《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95页。

[⑨]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11月2日)

[⑩] 《浙江省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超期预警软件”》,引自检察内网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网站图片新闻栏目。

[11] 刘强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2期,第89页。

[12]林礼兴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载《中国检察》第21卷,第353页。

[13]该信息来自检察内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关于做好共享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准备工作的通知》。

[14]李新华:《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97页。

[15]白泉民主编:《监所检察“四个办法”》,载《监所检察业务丛书①》,2008年9月第1版,第1页。

[16] 王峰、孙振江:《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2期,第164页。

[17]林礼兴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载《中国检察》第21卷,第360页。

[18] 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2013年4月27日第7期报道了“北京对检察室及监外执行检察实施动态管理”,北京市针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缺乏日常评估的问题,在全市检察室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开展“流动红旗”评定活动,有效地提升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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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监督模式的反思与完善探讨

时间:2013-11-21  作者:尤君泽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摘要】社区矫正监督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伴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施行,社区矫正工作日益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检察机关原有采取的定期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已不能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需要,亟需构建一套科学的监督模式。本文在对检察机关当前社区矫正的监督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了对社区矫正应实行同步动态监督,并对具体制度的构建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监督模式、定期检察、同步动态监督



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罚依法公正执行的重要保障。随着刑罚轻刑化趋势的发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推行,行刑社会化、差异化的行刑理念的不断深入,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会越来越多,社区矫正工作形势将越来越复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迫切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也亟需作出调整和完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原有采取的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的监督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需要,应在此基础上引入同步动态监督模式,即在监督流程中应涵盖社区矫正的适用、执行、解矫等所有内容,在监督手段上应构建矫正信息的联网共享平台,实时动态地掌握矫正信息,确保监督信息的及时、全面获取。在监督方式上确立常态化检察原则,针对监督内容的不同落实日、周、月检察和及时检察制度,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在监督保障上,应加大社区矫正机构、人员、设备的投入,确保监督工作的顺利运行。

一、当前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模式与反思

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的模式主要还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第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开展监外执行检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这种监督方式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即矫正对象执行空间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多元性和执行方式的非监禁性,决定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更适合于采取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相结合的方式,社区矫正监督不能与派驻检察一样实行日检察、周检察、月检察的活动[①]。笔者认为,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方式在基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点多、面广的以及目前基层检察院人员紧缺的工作实际下,有利于从最低时间限度上保证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定期开展[②],但仅仅从检察周期上来定义检察监督方式,却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全面有效开展。

1.不利于监督信息的全面获取。掌握矫正人员的相关信息,包括矫正人员基本情况、矫正期间表现情况、矫正机关矫正措施情况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的依据和基础。由于目前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人员信息系统尚未联网,检察机关很难切实全面掌握监督信息。半年一次的定期全面检察方式时间跨度过长,不利于监督信息及时有效地全面获取。如实践中因法院交付执行衔接工作不规范导致的罪犯漏管问题仍时有发生,如果采取半年一次的检察方式,对矫正人员漏管问题显然就无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导致矫正人员长期漏管,影响了刑罚的依法公正执行。

2.不利于实现监督的及时有效性。及时监督、有效监督是诉讼监督的运行特征和必然要求。其要义是检察机关在监督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效发现并及时纠正违法,节约诉讼成本,将违法行为所浪费的司法资源降低到最低限度,是诉讼监督追求公正高效运行的必然要求” [③]。半年一次的定期检察对检察周期的定义过长,不利于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了也往往因为问题存在的时间过久,导致无法及时纠正,监督效果大打折扣。如对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建议决定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④]。而如果采取半年一次的定期检察方式,首先在时效上就无法保证监督的及时性,实践中存在许多矫正人员脱管一个月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未按规定建议收监问题,这跟检察机关监督不到位、不及时有一定关系。其次在效果上无法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对矫正人员脱管问题迟于监督,极有可能导致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或逃跑,即使监督发现了,也已造成一定的后果或者无法收监执行。因此在纠防矫正人员脱漏管问题上,半年一次的定期检察方式显然不利于及时有效地监督。

3.不利于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实践中,定期检察往往是采用半年一次定期的全面检察。赞成这种检察方式的观点认为,定期检察“对象和内容明确,重点突出,时间人员、精力集中,更易于取得预期效果。”[⑤]笔者以为,在目前矫正对象日益增多,分布广泛的现状下,短时间内的集中性全面检察,容易导致“粗放型监督”,使监督流于形式,难于发挥监督成效。如在检察的区域范围上严重缩小。不少地方一年中只检察几个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实行全方位检察;在检察的内容上没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没有对交付执行、教育矫正管理、变更执行、解除矫正情况进行全面检察,而只是检察其中一、二项;在检察的程序上过于简单化,有的只停留于“对人头”、没有深入进行其他相关检察,导致有的检察流于形式、没有取得应有效果。存在的这些问题,既有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水平的因素,也跟集中检察的时间有限、检察内容繁杂,期待通过短期检察实现监督效果不切实际有关系。

4.不利于监督机制的完善。正如前所述,把定期检察作为监督的手段和方式,仅仅能从最低时间限度上去推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基本运行,除此之外对监督机制的完善并无太大的指导意义,无法解决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所面临的“缺乏合理监督途径、缺乏系统监督程序、缺乏有效监督保障”的实践困境[⑥]。特别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赋予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监督的权力,监督的流程内容扩展到包括矫正适用、矫正变更等各个环节,如果仍然实行定期检察的监督方式,则很容易导致监督滞后问题。因此,对社区矫正监督机制的完善应摒弃以定期检察为主要监督方式的厘定规划,而应把重点放在如何有效构建监督途径和程序,切实提高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的思路上。

二、 建立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职责,是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几年,最高检不断加强监所检察监督力度,全国各地监所检察部门积极创新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了包括专项检察、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等一系列监督新机制,特别是在监管场所建立并实现了监管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机制,提高了法律监督的开放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能有效实现监所检察从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⑦]。笔者以为,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模式对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有很好的启发意义。以此为借鉴,构建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有利于解决社区矫正监督途径不畅通、监督措施不及时、监督效果滞后等一系列监督困境。

1.有利于实时掌握矫正信息动态。对基础信息的全面掌握是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构建可以仿照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模式,与司法行政机关搭建矫正人员信息联网监控平台,实时动态地掌握包括矫正人员基本信息、外出行踪,司法行政机关矫正、奖惩情况等矫正信息,及时发现矫正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2.有利于确保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同步动态监督必然要求在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必须有监督权力的介入,实现对矫前、矫中、矫后的全过程的同步、动态监督,如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评估,检察机关可提前介入审查,及时发现评估机关的徇私舞弊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评估,把好社区矫正“入关口”。对矫正人员脱漏管的纠防监督上,可依托建立矫正人员信息联网系统,及时发现脱漏管问题并予以纠正,克服了以往定期检察所带来的监督周期过长、监督不及时,监督效果差的问题。

3.有利于提高监督的规范化水平。以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模式构筑的《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为看守所检察工作提供了具体的监督方法和手段,同时也提升了驻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在监督对象、监督方法等方面已存在着诸多不适应[⑧]。围绕同步动态监督思路可逐步建立社区矫正监督的各项工作机制,甚至可依托建立矫正人员信息监控联网逐步形成日、周、月和及时检察制度,并设立相应的志表台帐,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步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深植于工作实际。在现有的工作实际中,固然存在着监所检察人员力量匮乏、矫正对象点多面广、监督对象广泛以及监所检察职责内容增多等现状,这也是赞成现有社区矫正监督模式观点立论的依据。但笔者认为,这些因素都不足于阻碍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建立。理由如下:

1.社区矫正的发展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出了要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12、14、25、26、28、30、31条列举了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向检察机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或通报告知的九类情形,内容涵盖社区矫正的交付、监管、变更、终止等各环节,具体情形包括矫正人员交付执行、变更居住地、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矫正人员减刑、矫正期满及死亡。要真正实现《办法》确立的“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目标,检察机关仅凭现有的监督机制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实行同步动态监督模式,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地全面监督、同步监督。

2.科技强检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可能。“科技强检战略是科教兴国战略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战略措施。”[⑨]这几年,监所检察部门从检察机关科技强检战略中获益颇多,各地均已基本开通了“三网一线”。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监控联网、检察专网和视频会议系统联网极大地提升了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同样,作为同步动态监督构建基础的矫正信息系统的联网也可作为科技强检战略的一部分,可参照之前的联网模式,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提供监督信息来源。如浙江湖州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研制开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超期预警软件”,实现对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动态监督。[⑩]

3.工作保障的强化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基础。修改后的刑诉法为监所检察部门增添了许多职责。为切实保障监所检察职能的全面履行,各地均十分重视加强监所检察的工作保障,在人员力量、机构设置等方面都予以了倾斜。如四川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采取监所检察“院局合一”工作模式,提高监所检察处的机构等级,升处为局。并成立监外执行检察室(正科级)作为七个内设机构之一,实现了监外执行检察专人专职负责,为实现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实施提供了人员保障。另外,部分地区监所检察部门在街道或司法局(所)成立挂牌了“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实现了对社区矫正工作驻室监督,这些都为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人、财、物等工作基础。

4.监督机制的创新为建立同步动态监督提供了参照。在原有的监督模式不适应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发展后,各地均探索实施了新的监督手段和方法,这些新的工作机制均体现了同步动态监督的思路,为同步动态监督的构建提供了可行性的参照。如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推出了“驻所(司法所)检察日工作制度”,重点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同步检察监督。北京西城区检察院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派驻检察人员,每月不少于6个工作日,每周至少找一名矫正人员谈话。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在江苏省率先建成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网络化管理平台“一网通”,实现了对社区矫正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化监督方式及动态检察监督。[11]

三、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的构建思考

“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发现违法机制是关键,纠正违法机制是重点,监督保障机制是保证,监督问责和绩效考评机制是动力。”[12] 据此,笔者以为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机制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具体方面予以构建:

1.构建矫正信息联网平台,实现网络化管理监督。正如前所述,对基础信息的全面掌握是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目前,司法行政机关依托政务网构建了矫正人员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所有矫正人员的信息包括矫正监管信息都进行了微机录入,并根据管理员级别身份设置了用户ID进行权限管理,实现了对矫正人员信息及行踪定位的微机管理,其平台作用类似于监管场所的监管信息系统。要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同步动态监督,就必须充分利用司法行政机关的这一信息平台,实时动态地掌握矫正人员信息,从而畅通监督途径,提高发现违法的能力。笔者以为,有了监管场所信息系统联网的经验和模板,要实现矫正人员信息系统联网并非难事。目前,全国少数地方如天津已就该平台联网与司法行政机关达成共识,该市司法局已向检察机关开通了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系统,检察人员可通过市司法局分配的用户ID进入该系统,实现查询功能,动态掌握矫正人员信息[13]

2.明确监督的范围和时限,确保全程参与监督。要监督所有参与社区矫正主体的职务行为,包括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决定社区矫正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的教育矫正、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团体的扶助行为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14]。要重点建立健全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调查、交付与执行衔接、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审批、奖惩审批、减刑审批、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续保等矫正职务行为的同步监督机制,确保监督权的提前介入并设定监督的时限,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建立社区矫正日常检察监督制度,确保监督常态化。“做好监所检察工作,仅靠监所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性是不够的,还要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加以规范和保证。解决一些同志对干什么、怎么干不太清楚的问题”[15],现有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要求。在构建社区矫正同步动态监督的思路下,应及时修订《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明确社区矫正常态化监督方式,即在依托矫正信息系统联网和“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的条件下,在原有定期全面检察和随时检察的基础上,增加对出入矫人员的日检察,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矫正行为,视情况采取周、月的巡视检察,对社区矫正重大事故、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或续保等问题进行及时检察。建立社区矫正相关机构联系会议制度,及时通报社区矫正信息情况,研究解决新问题,通报检察监督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检察建议。建立并落实接受矫正人员举报控申诉制度,规定一段时间内的谈话人数。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信息台帐制度,提升监督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矫正人员信息制度,明确信息采集的范围、信息时效性、采集的责任人员,动态地掌握矫正人员信息。在《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的“一账三表”的基础上,建议增加《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记录》、《社区矫正重大事故登记表》、《矫正人员谈话记录》、《矫正人员举报控申诉表》等志帐报表。通过建立并落实信息台帐制度,有利于保障监督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

5.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监督保障机制,夯实监督基础。健全的组织,明确的机构,是实现社区矫正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16],也是构建同步动态监督的基础。就目前而言,在监所检察部门内专设“社区矫正监督部门”的条件仍然还不成熟,但不少地方已尝试在司法局(所)或街道办、乡镇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或“社区(乡镇)检察室”(将社区矫正纳入社区乡镇检察工作内容),实行定期派驻检察,这迎合了当前检察机关提倡“检力下沉”的战略发展思路,在现有条件下比较容易推行。其次,要注重对社区矫正检察专业人才的培养,完善培训制度,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监督队伍,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后勤保障机制,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办公设施、场地和技术设施等设配,增强经费保障,确保监督工作顺利运行。

6.建立社区矫正监督责任追究和考评机制,提高监督主动性和积极性。“以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法律监督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17],有利于推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依法、顺利、有效地进行。目前,高检院对派驻检察室实行等级规范化管理考评,该考评活动受到各地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高度重视,对推动派驻检察工作深入开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对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仍然没有纳入到考评工作中,许多地方仍存在着“重监内,轻监外”观念,社区矫正监督工作鲜有开展或者成效不明显。因此,通过建立监督绩效考评机制、监督不作为机制和监督过错问责机制,奖优罚劣,有利于提高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推动监督工作的有效运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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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尤君泽,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①]林礼兴:《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的思考》,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66页。

[②]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在落实定期检察要求时一般是半年一次。而随时检察一般也是发现问题后才启动,具有针对性,一般较少启动。不同于随机检察。

[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载《中国检察》第21卷,第49页。

[④]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

[⑤]林礼兴:《关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方式的思考》,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67页。

[⑥]金焕民等:《论程序嵌入式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的构建》,引自互联网www.quzhou.jcy.gov.cn

[⑦]徐海法:《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引自http://review.jcrb.com.cn/ournews/asp/readNews.asp

[⑧] 李新华:《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95页。

[⑨]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技术信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11月2日)

[⑩] 《浙江省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超期预警软件”》,引自检察内网高检院监所检察厅网站图片新闻栏目。

[11] 刘强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2期,第89页。

[12]林礼兴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载《中国检察》第21卷,第353页。

[13]该信息来自检察内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关于做好共享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信息准备工作的通知》。

[14]李新华:《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1期,第97页。

[15]白泉民主编:《监所检察“四个办法”》,载《监所检察业务丛书①》,2008年9月第1版,第1页。

[16] 王峰、孙振江:《当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研究》,载《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年第2期,第164页。

[17]林礼兴等“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课题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研究》,载《中国检察》第21卷,第360页。

[18] 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情况》2013年4月27日第7期报道了“北京对检察室及监外执行检察实施动态管理”,北京市针对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缺乏日常评估的问题,在全市检察室和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开展“流动红旗”评定活动,有效地提升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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