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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
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外效果之体现
时间:2013-11-21  作者:王云霞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但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尤其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上仍缺少经验总结和推广。本文拟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工作角度,探索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做好案外工作,总结如何有效地将案外工作效果体现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之上,实现新刑事诉讼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

关键字:未成年人 案外工作 帮教



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宣传一体化办案模式,采取有力举措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规定新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起诉、合适成年人在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和规定上均取得了创新性和实践性的成效,但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尤其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上仍缺少经验总结和推广。本文拟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工作角度,探索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做好案外工作,总结如何有效地将案外工作效果体现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之上,实现新刑事诉讼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效果最终体现于案外

涉罪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其可塑性强,具有挽救和改造的可能性,从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各级各个司法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外工作都责无旁贷。

(一)注重未检案外效果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当代刑罚目的论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和惩罚犯罪,而是通过刑罚的手段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根本目的,主张谦抑地适用刑罚,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尽可能适用非刑罚化的处罚手段矫正犯罪人,使之更好地回归社会。刑法的谦抑性理论与当代刑罚目的论一脉相承,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有效地开展案外工作,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体现。如在轻罪案件中,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并非最好的处理办法,对于具备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处置方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设定义务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也体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

(二)追求未检案外效果是新刑诉法的工作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建立了许多新制度,如严格控制审前羁押、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指定辩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原则、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其核心都是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以促使其再社会化。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体现“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导向,最大限度地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而判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效果如何不是一份缓刑判决书,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而应当是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再犯罪率,整个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绝不能就案办案,应注重延伸职能,注重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救助和矫正等相关工作。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宣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还应适当延伸未检部门职能,将检察工作拓展至刑事诉讼批捕—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流程之外,拓展到刑事诉讼流程结束之后,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程化、全面化。一是工作范围拓宽。首先,未检部门不仅要受理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应建立特殊工作机制,通过经济补偿、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等途径,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其次,未检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应尽可能牵头协调公、法、司部门制定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制度,以统一执法尺度,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诉讼监督职能延伸。未检部门不仅加强对未检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还应以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和社区矫正以及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开展未成年人监所检察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巩固诉讼阶段的教育挽救效果。三是司法保护功能发散。从刑事诉讼相关权益,向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的相关权益拓展,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检察监督工作,将法院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纳入未检部门的诉讼监督范围。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工作之体现

新刑诉法虽然设置专章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但是在一些制度的规定上并未细化,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细则未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过于形式,社会调查的操作未统一规范,使得各个地区的未检工作开展进度不一,上海、北京地区未检工作比较成熟,自成体系,而其他省市未检工作甚至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操作制度,难免造成同人不同命、同案不同结果的执法不平等现象。而这些新规定新制度恰是未检工作应着重体现之案外工作。

(一)捕前案外工作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存在被交叉感染的风险,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应一般不适用逮捕或优先选择强制性程度较低的措施。首先,对逮捕必要性的说明应联合公安等部门进行全面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提请逮捕的,应要求公安机关或委托特聘的社会调查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现实表现、犯罪背景、帮教条件等非涉案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送,将其作为是否身材批准逮捕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地区也称为捕前品行调查。其次,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将涉罪未成年人分别提请逮捕。从对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考虑,未成年人分案报捕、分案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判可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和权利维护,有利于强化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教育挽救效果。最后,对未成年人进行侦查取证和提审讯问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状况不稳定,讯问时父母到场可以有效缓解其紧张情绪。在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确实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机关从妇联、共青团、学校、社区等单位委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具有一定青少年工作经验的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与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可以通过亲情连线、现场视频、播放录音等形式,代替家长到场,体现亲情关怀,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捕后案外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以初犯、偶犯、轻微犯罪居多,但实践中,有些涉罪未成年人因缺少担保条件,或与被害人未达成调解谅解协议未化解矛盾,而最终被批捕,但在判决时又被宣告缓刑,长时间的羁押极易导致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帮教成长。因此,十分必要在捕后乃至审查起诉环节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轻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证据已经固定,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人身危险性、是否取得谅解,对其是否必要在公诉环节继续采取羁押措施进行审查,积极促成其与当事人和解,及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羁押,以减少长时间羁押给他们带来的心理伤害,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判断和掌握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因此,多数涉罪未成年人,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在判决前都是可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其中以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为高。针对“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具有脱逃风险的这一问题,多数地区建立“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模式或“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通过由合适企业、社区或福利机构提供担保,为符合适用非羁押诉讼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安排入驻帮教基地,一边正常参与工作或生活,一边候审和接受帮教,不仅有效解决外来人员难以适用非羁押诉讼的难题,而且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通过帮教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化解与被害人的矛盾,进一步实现未检工作教育挽救涉罪未成人的效果。

(三)诉前案外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案证据、品格调查已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应充分适用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第一,推行快结快审制度,缩短办案期限。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为轻微案件的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实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从快处理,一般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同时加强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环节的诉讼监督,组织经常性排查活动,防止出现刑期倒挂现象,有效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探索法律援助操作细则。新刑诉法专条规定了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法律援助的制度。实践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只能等到法院审理阶段才接受法律援助,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因此,检察机关应从制度上对法律援助进行规范,有条件地将法律援助工作前置到审查逮捕阶段,并将法律援助的对象拓展至未成年被害人,减少案件信访及最大限度地为涉罪未成年人争取宽大处理。第三,注重个性化教育,充分运用诉讼环节进行帮教。在检察环节应适当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聘请熟悉青少年心理、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心理专家对态度消极、思想顽固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谈心,帮助未成年人积极认罪悔罪,从而客观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灵阴影,正确积极地面对生活;对因特殊原因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院实行禁止令,如禁止其在缓刑考研期限内进入网吧等娱乐性场所,保证缓刑执行效果;在指控犯罪时兼顾教育效果,在起诉书或不起诉后附检察官寄语,指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感受到人性化办案,积极接受教育挽救。

(四)(不)诉后案外工作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作了创新性的规定,在理论学界和试点探索中也引起较大的反响。

1、作为介于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畴,是对部分轻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条件的、一定期限考察后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帮教是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如何进行有效帮教是实践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帮教工作不是检察机关单方的工作,应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社区、学校或单位、监护人、户籍民警等组成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建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及时制作阶段性考察报告。其次,在帮教过程中要注意帮教人与被帮教对象的互动。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内,应由检察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跟踪回访、定期家访等,帮助其落实帮教措施,并由未成年人每季度写一份活动和思想汇报,作为个人帮教档案存放入册。最后,帮教的内容应具备实质性。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接受考察帮教时应以道德教育、心理辅导、法律知识普及、公益劳动或有条件地特殊帮教基地用工为主要内容。并在考察期满后将上述工作材料作为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不起诉的参考依据。

2、与此同时,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即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是否参照适用也未立法明确。而此项工作宜早不宜迟,否则就形同虚设,失去实际意义,因此,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公安、法院、教育、劳动、民政和档案等多个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参与制定和操作。

3、出庭参加庭审也是未检案外工作的继续延伸。可以联合法院、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对庭审教育的内容、程序、主体等进行沟通,促使庭审教育效果最大化;可以在法庭辩论后增加庭审帮教环节,深入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从法、理、情三角度被被告人进行教育和引导,触发其内心的道德良知,以达到预期的法庭教育效果;可以推行圆桌审判,进一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营造宽松、和谐的庭审氛围,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4、此外,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可以有效避免监禁刑罚的种种缺陷。矫正对象可以包括非监禁刑和监禁刑中适宜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同时针对流动未成年犯,还可以有条件地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异地托管矫正或者设立“中途站”、“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就地矫正。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检察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监督,坚持定期回访,对表现好的予以鼓励,对表现差的予以教育引导,对有实际困难的给予帮助,防止脱管、漏管现象,以保证矫正效果。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外工作的注意事项

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外工作是一项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需要整个社会力量的参与。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工作创新的关系,积极探索全新的工作体系,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格局。

一是更新执法理念,为规范未检案外工作夯实基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专员化、专业化是新刑诉法予以明确的要求,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负责案件的社会调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教育矫正、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跟踪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心理状况、教育矫治等情况,注意调动和发挥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共同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明确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原则上对涉案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区别保护,实体上对其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程序上对其维护权利、寓教于审,审查中对其全面调查、快速简约,逐步构建未检工作的制度体系,以促进未检工作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

二是创新工作模式,与全社会构筑未成年人帮教体系。为有效平等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工作推进中应始终坚持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和社会力量的帮助,可以申请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建设作为政府的实事项目来抓落实,以确保工作成效。首先,公益组织模式。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社会团体、爱心组织等公益性组织,组建考察基地、帮教基地、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检犯罪预防工作。如建立检团联络制度,通过与共青团开展法制教育课堂、主题活动等青年活动,增加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其次,企业模式。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择优选择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与其共同建立特殊帮教基地,由企业向帮教对象提供免费食宿,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服务、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和生活休息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帮教内容,为“三无”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帮教条件。三是社区模式。对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可以会同社区干部、青年志愿者、社工等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护和教育,以实现预期的社会效果。

三是注重沟通和协调,突显检察环节的工作成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诉讼衔接和诉讼监督的双重作用,因此应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公安、法院、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企业等各方力量,共同建立未成年人维权网络和帮教体系,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效果创造外部环境。同时,应建立双向说理关爱机制。在办理未检案件中,应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被害人的双向说理和对当事人的刑事和解等工作,尤其对未成年被害人要加强关心爱护,避免其因刑事诉讼受到二次伤害,以利于真正化解矛盾,减少涉检信访隐患。此外,应注意运用女检察官特有的感性、细腻和易于沟通的性别优势,安排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挖犯罪原因和家庭背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事实情节进行及时教育和挽救,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孙彩虹.对未成年罪犯的帮教[J],河南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5).

[2]温小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3]康树华等.中外少年司法制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葛建军,杨淑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诉讼程序改革与完善的路径[J],法学,2006(10).

[5]林中明,谢东旭. 探索少年刑事污点封存 上海三年试点取得成效 让失足未成年人“无痕迹”回归社会 [J],上海人大,2009(8).

[6]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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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外效果之体现

时间:2013-11-21  作者:王云霞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但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尤其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上仍缺少经验总结和推广。本文拟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工作角度,探索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做好案外工作,总结如何有效地将案外工作效果体现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之上,实现新刑事诉讼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

关键字:未成年人 案外工作 帮教



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成立专门的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实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宣传一体化办案模式,采取有力举措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规定新制度的探索和实践,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案起诉、合适成年人在场、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和规定上均取得了创新性和实践性的成效,但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方式方法,尤其是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针上仍缺少经验总结和推广。本文拟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工作角度,探索如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做好案外工作,总结如何有效地将案外工作效果体现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之上,实现新刑事诉讼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佳效果。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效果最终体现于案外

涉罪未成年人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其可塑性强,具有挽救和改造的可能性,从贯彻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各级各个司法机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外工作都责无旁贷。

(一)注重未检案外效果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当代刑罚目的论主张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报复和惩罚犯罪,而是通过刑罚的手段来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根本目的,主张谦抑地适用刑罚,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尽可能适用非刑罚化的处罚手段矫正犯罪人,使之更好地回归社会。刑法的谦抑性理论与当代刑罚目的论一脉相承,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有效地开展案外工作,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体现。如在轻罪案件中,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并非最好的处理办法,对于具备帮教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处置方式,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设定义务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也体现了刑法谦抑的精神。

(二)追求未检案外效果是新刑诉法的工作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建立了许多新制度,如严格控制审前羁押、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指定辩护、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社会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原则、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其核心都是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以促使其再社会化。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体现“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工作导向,最大限度地降低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而判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效果如何不是一份缓刑判决书,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而应当是涉罪未成年人的不再犯罪率,整个社会的未成年人犯罪率。因此,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绝不能就案办案,应注重延伸职能,注重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救助和矫正等相关工作。

具体而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预防宣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外,还应适当延伸未检部门职能,将检察工作拓展至刑事诉讼批捕—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流程之外,拓展到刑事诉讼流程结束之后,以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程化、全面化。一是工作范围拓宽。首先,未检部门不仅要受理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应建立特殊工作机制,通过经济补偿、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等途径,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其次,未检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能,应尽可能牵头协调公、法、司部门制定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制度,以统一执法尺度,有利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二是诉讼监督职能延伸。未检部门不仅加强对未检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还应以未成年人分管分押和社区矫正以及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开展未成年人监所检察和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巩固诉讼阶段的教育挽救效果。三是司法保护功能发散。从刑事诉讼相关权益,向涉及民事、行政诉讼的相关权益拓展,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检察监督工作,将法院的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纳入未检部门的诉讼监督范围。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工作之体现

新刑诉法虽然设置专章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程序,但是在一些制度的规定上并未细化,如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考察细则未明确,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过于形式,社会调查的操作未统一规范,使得各个地区的未检工作开展进度不一,上海、北京地区未检工作比较成熟,自成体系,而其他省市未检工作甚至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操作制度,难免造成同人不同命、同案不同结果的执法不平等现象。而这些新规定新制度恰是未检工作应着重体现之案外工作。

(一)捕前案外工作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更是存在被交叉感染的风险,因此,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强制措施,应一般不适用逮捕或优先选择强制性程度较低的措施。首先,对逮捕必要性的说明应联合公安等部门进行全面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提请逮捕的,应要求公安机关或委托特聘的社会调查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现实表现、犯罪背景、帮教条件等非涉案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送,将其作为是否身材批准逮捕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地区也称为捕前品行调查。其次,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将涉罪未成年人分别提请逮捕。从对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挽救”的方针考虑,未成年人分案报捕、分案关押、分案起诉、分案审判可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认罪悔罪、接受教育和权利维护,有利于强化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教育挽救效果。最后,对未成年人进行侦查取证和提审讯问时,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状况不稳定,讯问时父母到场可以有效缓解其紧张情绪。在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确实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机关从妇联、共青团、学校、社区等单位委托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具有一定青少年工作经验的成年人作为“代理家长”参与诉讼,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职责;可以通过亲情连线、现场视频、播放录音等形式,代替家长到场,体现亲情关怀,切实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

(二)捕后案外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以初犯、偶犯、轻微犯罪居多,但实践中,有些涉罪未成年人因缺少担保条件,或与被害人未达成调解谅解协议未化解矛盾,而最终被批捕,但在判决时又被宣告缓刑,长时间的羁押极易导致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帮教成长。因此,十分必要在捕后乃至审查起诉环节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轻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的案件证据已经固定,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与情节、人身危险性、是否取得谅解,对其是否必要在公诉环节继续采取羁押措施进行审查,积极促成其与当事人和解,及时对其变更强制措施解除羁押,以减少长时间羁押给他们带来的心理伤害,也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判断和掌握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因此,多数涉罪未成年人,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在判决前都是可以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其中以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为高。针对“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无稳定收入”的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具有脱逃风险的这一问题,多数地区建立“非羁押诉讼帮教基地”模式或“未成年人观护教育基地”,通过由合适企业、社区或福利机构提供担保,为符合适用非羁押诉讼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安排入驻帮教基地,一边正常参与工作或生活,一边候审和接受帮教,不仅有效解决外来人员难以适用非羁押诉讼的难题,而且涉罪外来未成年人通过帮教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化解与被害人的矛盾,进一步实现未检工作教育挽救涉罪未成人的效果。

(三)诉前案外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在案证据、品格调查已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应充分适用新刑诉法的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第一,推行快结快审制度,缩短办案期限。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为轻微案件的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实现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从快处理,一般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同时加强对公安侦查、法院审判环节的诉讼监督,组织经常性排查活动,防止出现刑期倒挂现象,有效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探索法律援助操作细则。新刑诉法专条规定了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法律援助的制度。实践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只能等到法院审理阶段才接受法律援助,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因此,检察机关应从制度上对法律援助进行规范,有条件地将法律援助工作前置到审查逮捕阶段,并将法律援助的对象拓展至未成年被害人,减少案件信访及最大限度地为涉罪未成年人争取宽大处理。第三,注重个性化教育,充分运用诉讼环节进行帮教。在检察环节应适当开展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聘请熟悉青少年心理、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心理专家对态度消极、思想顽固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谈心,帮助未成年人积极认罪悔罪,从而客观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灵阴影,正确积极地面对生活;对因特殊原因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量刑建议中建议法院实行禁止令,如禁止其在缓刑考研期限内进入网吧等娱乐性场所,保证缓刑执行效果;在指控犯罪时兼顾教育效果,在起诉书或不起诉后附检察官寄语,指出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感受到人性化办案,积极接受教育挽救。

(四)(不)诉后案外工作

新刑诉法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作了创新性的规定,在理论学界和试点探索中也引起较大的反响。

1、作为介于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制度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仍属于酌定不起诉的范畴,是对部分轻罪、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条件的、一定期限考察后决定是否起诉的制度。在附条件不起诉中,帮教是最重要的程序之一,如何进行有效帮教是实践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帮教工作不是检察机关单方的工作,应与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社区、学校或单位、监护人、户籍民警等组成帮教小组,签订帮教协议,建立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及时制作阶段性考察报告。其次,在帮教过程中要注意帮教人与被帮教对象的互动。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内,应由检察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跟踪回访、定期家访等,帮助其落实帮教措施,并由未成年人每季度写一份活动和思想汇报,作为个人帮教档案存放入册。最后,帮教的内容应具备实质性。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在接受考察帮教时应以道德教育、心理辅导、法律知识普及、公益劳动或有条件地特殊帮教基地用工为主要内容。并在考察期满后将上述工作材料作为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是否不起诉的参考依据。

2、与此同时,对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即轻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记录封存是否参照适用也未立法明确。而此项工作宜早不宜迟,否则就形同虚设,失去实际意义,因此,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公安、法院、教育、劳动、民政和档案等多个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共同参与制定和操作。

3、出庭参加庭审也是未检案外工作的继续延伸。可以联合法院、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对庭审教育的内容、程序、主体等进行沟通,促使庭审教育效果最大化;可以在法庭辩论后增加庭审帮教环节,深入分析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及应当吸取的教训,从法、理、情三角度被被告人进行教育和引导,触发其内心的道德良知,以达到预期的法庭教育效果;可以推行圆桌审判,进一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营造宽松、和谐的庭审氛围,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

4、此外,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可以有效避免监禁刑罚的种种缺陷。矫正对象可以包括非监禁刑和监禁刑中适宜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还包括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同时针对流动未成年犯,还可以有条件地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异地托管矫正或者设立“中途站”、“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就地矫正。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检察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监督,坚持定期回访,对表现好的予以鼓励,对表现差的予以教育引导,对有实际困难的给予帮助,防止脱管、漏管现象,以保证矫正效果。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案外工作的注意事项

涉罪未成年人的案外工作是一项社会管理创新工程,需要整个社会力量的参与。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正确处理好依法办案与工作创新的关系,积极探索全新的工作体系,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格局。

一是更新执法理念,为规范未检案外工作夯实基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专员化、专业化是新刑诉法予以明确的要求,要求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负责案件的社会调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教育矫正、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跟踪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心理状况、教育矫治等情况,注意调动和发挥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共同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明确未检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原则上对涉案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区别保护,实体上对其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程序上对其维护权利、寓教于审,审查中对其全面调查、快速简约,逐步构建未检工作的制度体系,以促进未检工作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

二是创新工作模式,与全社会构筑未成年人帮教体系。为有效平等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工作推进中应始终坚持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和社会力量的帮助,可以申请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的建设作为政府的实事项目来抓落实,以确保工作成效。首先,公益组织模式。加强与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托社会团体、爱心组织等公益性组织,组建考察基地、帮教基地、教育基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检犯罪预防工作。如建立检团联络制度,通过与共青团开展法制教育课堂、主题活动等青年活动,增加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效果。其次,企业模式。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择优选择社会责任感较强的企业,与其共同建立特殊帮教基地,由企业向帮教对象提供免费食宿,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服务、劳动技能培训、心理疏导和生活休息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帮教内容,为“三无”外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刑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帮教条件。三是社区模式。对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可以会同社区干部、青年志愿者、社工等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护和教育,以实现预期的社会效果。

三是注重沟通和协调,突显检察环节的工作成效。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涉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诉讼衔接和诉讼监督的双重作用,因此应发挥检察职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公安、法院、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企业等各方力量,共同建立未成年人维权网络和帮教体系,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外效果创造外部环境。同时,应建立双向说理关爱机制。在办理未检案件中,应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涉案被害人的双向说理和对当事人的刑事和解等工作,尤其对未成年被害人要加强关心爱护,避免其因刑事诉讼受到二次伤害,以利于真正化解矛盾,减少涉检信访隐患。此外,应注意运用女检察官特有的感性、细腻和易于沟通的性别优势,安排女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挖犯罪原因和家庭背景,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事实情节进行及时教育和挽救,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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