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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
新刑法背景下开展查办职务犯罪的思考
时间:2013-08-19  作者: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黄旭明



在各种犯罪行为中,职务犯罪更为隐蔽,更具智能性,因而侦查措施更需严密,查办案件的技能更需完善与提升。然而,长期以来,因欠缺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因而侦查效率不高。在新刑诉法中,修改了证明标准,变化了制措施适用条件,明确了技术侦查,并且具有更为丰富的证据种类,这就给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样给侦查职务犯罪带来更大的挑战,若要适应新刑法要求,我们需要转变侦查观念,促进侦查技能与素质的提升,加强实践探索,构建与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使查办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一、准确认识新刑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高隐蔽型与高智能特点,通常难以发现,难以取证,若只是运用一般的侦查手段与措施,办案效率不高,尤其是贿赂犯罪,若想犯罪嫌疑人清楚地交代与承认犯罪,则需一定的强制性与技术性侦查手段。而新刑诉法的变化与完善,则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1、合理利用技术侦查

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更为智能,更为隐蔽性,查办过程更为复杂,需要运用更特殊的查办手段,才可有效收集犯罪证据,使犯罪案件得以突破。然后,长期以来,因为缺乏特定技侦手段,通常是打疲劳战,虽然在某些贿赂案件中初步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然而因刑讼法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技术侦查以及其获取的犯罪证据处于尴尬局面。而在新刑诉法中,为满足职务犯罪查办需求,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需求,在法律中确立了技术侦查。如新刑诉法第148条与149条的规定。这样,既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合法性,也解决或降低滥用技术侦查的现象,可提高查办效率与准确性,做到法律公正公平。当然,在实际案件查办中,并非全部的职务犯罪均适用技术侦查,不可任意使用技术侦查,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其限用条件的,即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重大贿赂与贪污犯罪案件。因而在运用技术侦查来查办职务犯罪时,需要理解什么是“重大”犯罪案件,准确把握其涉及到的情形,如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一些社会侵权、贪污受贿案件,影响了执政党形象与社会稳定,可视为重大案件。除在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上进行规制之外,也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执行应符合批准的期限、适用对象与措施种类。这样,可将在法律制度中体现惩治犯罪以及保障人权的原则,使查办活动做到法律公正与公平。

2、丰富证据种类,适应证明标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贿赂犯罪也出现了新的面貌,犯罪分子普遍通过电子信息的形式加以沟通与交流,大额贿赂可能会借助银行汇款等形式进行实施。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新刑诉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于此同时,也规定了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等可作为刑事证据适用,这就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更便捷的证明。在开展查办职务犯罪等案件时,侦查人员可依照查案需要,提取受贿方与行贿方实施贿赂的电子数据,亦或得到辨认与侦查实验等笔录,从而对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犯案可能性进行间接性的证明,亦或将这些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从而突破案件。如依照新刑诉法52条第2款,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将查办案件中所获取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与物证等证据材料作证据使用,以快速突破案件。另外,修改后的证明标准也更有利于证明职务犯罪。如在新刑诉法第53条中,把“充分、确实”的证据标准变为“排除合理怀疑”就行。这样,可使个别证据上仍有一些微小矛盾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案,在总体上满足排除其他可能性时也可获得司法认定。如某市检察院查办某党委书记张某受贿案,其中行贿者交代在张某住处的客厅向张某行贿一百万元人民币,其面都为一百元。而张某交代在自己书房收了面值一百元与五十元面值的人民币一百万元。而侦查人员在张某家的壁橱中找出了一百元面值总金额九十八万元的人民币,张某交代了为其孙子花了两万元的补课费。该案件由于贿赂款面值差别以及受贿地“书房”与“客厅”等细小差异,因而被法院存疑判无罪,张某也因此提出错误逮捕赔偿。若依照“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那么此案认定受贿100万元是成立的。这样,通过证明标准的变更,使贿赂犯罪认定法网更为严密,为惩治职务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律上更为公正与公平。

二、提升查案能力,处理办案与监督关系,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在新刑法背景下,查办职务犯罪若要做到公正公平,则需提升人员查案素质与能力,整合多方力量,有效处理好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在“阳光下”开展查案工作,以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第一、提升查案素质与能力。在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时,侦查人员应准确抓职务犯罪特征,把握其动向,分析犯罪原因、特点与规律,有针对性、有目的的进行查案:了解职务犯罪规律。如政策资金集中领域常常职务犯罪多发领域;抓住职务犯罪特征。如当前不少犯罪主体以“合法”、“公平”执行职务身份来实施犯罪,以权谋利,骗取他人支持;而犯罪之后常常借助职权影响,秘密或公开性抗侦查活动。其次,作案手段高智能性与隐蔽性,窝案串案多;了解目前职务犯罪常见表现形式。如贪污挪用私分公款、发包收贿赂、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亦或渎职失职犯罪等。同时,完善激励机制,督促查案人员学会新型侦查模式下的秘密调查、取证与预审等技巧,以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能,为公正公平查案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注意办案环境。在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若要做到法律公正公平,则需注意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避免司法不公。这就需要突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注意总体统筹、内部整合、横向协作、上下统一的要求。具体而言:统一协调各办案部门与各基层院的配合协作,以有效解决跨区域调查取证、追逃、传唤等难题,确保办案进度与侦查效率;协调好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由公诉、侦监、技术、法警等部门横向协调开展查案,有整合技术、物力、效力资源,使证据材料更为充足;利用多种办案方式,如提办、督办与交办等,统一指挥侦查活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调配使用技术装备与侦查人才,避免司法不公。

第三、处理好监督与办案的关系。①推进“阳光”办案,提高执法透明度,保证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在法律允许下,利用多形式公开查办依据、案件程序以及结果,在“阳光”运用检察权;注重检察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与职责职能等;利用案件通报会、座谈会等,适度公开案件办理情况;构建“网上检察院”,实时发布办案动态信息。②公开办案过程。如利用互联网构建外部监督与检群交流平台。③强化查案内部监督。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中,若想做到法律公正公平,则需要注意加强办案内部监督,如办案流程、执法规范、办案纪律与易于出现问题等环节。这就需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注重健全与完善制度,并落实制度。通过狠抓制度,可让每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环节均有章可循;加强制度执行,注意严按法律规定,落实办案规定、办案流程、办案纪律、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特别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理以及对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等为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健全与完善相应制度。其次,紧扣流程管理来强化执法制约与监督。即强化检察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制约与监督,尤其是强化重点执法环节的互相监督与制约,如举报与侦查,立案与审查起诉、逮捕以及申诉等环节,做到环环监督,以及时发现问题;公诉部门、侦监介入自侦办案机制,以促进证据审查的强化,达到动态化监督的目的;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执法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制约监督,以实现执法规范、办案文明的要求。另外,则是加大检务督察:注重执法督察,整合对案与对人检查。严格审查法院判无罪、撤回起诉、撤案、不起诉、不批捕、不立案等案件,并构建复查回访机制。同时认真调查监违规办案等问题,以真正做到职务犯罪查办在法律上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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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背景下开展查办职务犯罪的思考

时间:2013-08-19  作者:  新闻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黄旭明



在各种犯罪行为中,职务犯罪更为隐蔽,更具智能性,因而侦查措施更需严密,查办案件的技能更需完善与提升。然而,长期以来,因欠缺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因而侦查效率不高。在新刑诉法中,修改了证明标准,变化了制措施适用条件,明确了技术侦查,并且具有更为丰富的证据种类,这就给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样给侦查职务犯罪带来更大的挑战,若要适应新刑法要求,我们需要转变侦查观念,促进侦查技能与素质的提升,加强实践探索,构建与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使查办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一、准确认识新刑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高隐蔽型与高智能特点,通常难以发现,难以取证,若只是运用一般的侦查手段与措施,办案效率不高,尤其是贿赂犯罪,若想犯罪嫌疑人清楚地交代与承认犯罪,则需一定的强制性与技术性侦查手段。而新刑诉法的变化与完善,则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1、合理利用技术侦查

与其他犯罪相比,职务犯罪更为智能,更为隐蔽性,查办过程更为复杂,需要运用更特殊的查办手段,才可有效收集犯罪证据,使犯罪案件得以突破。然后,长期以来,因为缺乏特定技侦手段,通常是打疲劳战,虽然在某些贿赂案件中初步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然而因刑讼法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技术侦查以及其获取的犯罪证据处于尴尬局面。而在新刑诉法中,为满足职务犯罪查办需求,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需求,在法律中确立了技术侦查。如新刑诉法第148条与149条的规定。这样,既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合法性,也解决或降低滥用技术侦查的现象,可提高查办效率与准确性,做到法律公正公平。当然,在实际案件查办中,并非全部的职务犯罪均适用技术侦查,不可任意使用技术侦查,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其限用条件的,即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重大贿赂与贪污犯罪案件。因而在运用技术侦查来查办职务犯罪时,需要理解什么是“重大”犯罪案件,准确把握其涉及到的情形,如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如一些社会侵权、贪污受贿案件,影响了执政党形象与社会稳定,可视为重大案件。除在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上进行规制之外,也明确规定技术侦查的执行应符合批准的期限、适用对象与措施种类。这样,可将在法律制度中体现惩治犯罪以及保障人权的原则,使查办活动做到法律公正与公平。

2、丰富证据种类,适应证明标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贿赂犯罪也出现了新的面貌,犯罪分子普遍通过电子信息的形式加以沟通与交流,大额贿赂可能会借助银行汇款等形式进行实施。为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趋势,新刑诉法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证据资格,于此同时,也规定了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等可作为刑事证据适用,这就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更便捷的证明。在开展查办职务犯罪等案件时,侦查人员可依照查案需要,提取受贿方与行贿方实施贿赂的电子数据,亦或得到辨认与侦查实验等笔录,从而对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犯案可能性进行间接性的证明,亦或将这些证据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压力,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从而突破案件。如依照新刑诉法52条第2款,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将查办案件中所获取的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书证与物证等证据材料作证据使用,以快速突破案件。另外,修改后的证明标准也更有利于证明职务犯罪。如在新刑诉法第53条中,把“充分、确实”的证据标准变为“排除合理怀疑”就行。这样,可使个别证据上仍有一些微小矛盾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案,在总体上满足排除其他可能性时也可获得司法认定。如某市检察院查办某党委书记张某受贿案,其中行贿者交代在张某住处的客厅向张某行贿一百万元人民币,其面都为一百元。而张某交代在自己书房收了面值一百元与五十元面值的人民币一百万元。而侦查人员在张某家的壁橱中找出了一百元面值总金额九十八万元的人民币,张某交代了为其孙子花了两万元的补课费。该案件由于贿赂款面值差别以及受贿地“书房”与“客厅”等细小差异,因而被法院存疑判无罪,张某也因此提出错误逮捕赔偿。若依照“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那么此案认定受贿100万元是成立的。这样,通过证明标准的变更,使贿赂犯罪认定法网更为严密,为惩治职务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在法律上更为公正与公平。

二、提升查案能力,处理办案与监督关系,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在新刑法背景下,查办职务犯罪若要做到公正公平,则需提升人员查案素质与能力,整合多方力量,有效处理好办案与监督的关系,在“阳光下”开展查案工作,以做到法律公正公平。

第一、提升查案素质与能力。在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时,侦查人员应准确抓职务犯罪特征,把握其动向,分析犯罪原因、特点与规律,有针对性、有目的的进行查案:了解职务犯罪规律。如政策资金集中领域常常职务犯罪多发领域;抓住职务犯罪特征。如当前不少犯罪主体以“合法”、“公平”执行职务身份来实施犯罪,以权谋利,骗取他人支持;而犯罪之后常常借助职权影响,秘密或公开性抗侦查活动。其次,作案手段高智能性与隐蔽性,窝案串案多;了解目前职务犯罪常见表现形式。如贪污挪用私分公款、发包收贿赂、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亦或渎职失职犯罪等。同时,完善激励机制,督促查案人员学会新型侦查模式下的秘密调查、取证与预审等技巧,以提升侦查人员的素能,为公正公平查案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注意办案环境。在职务犯罪查办过程中,若要做到法律公正公平,则需注意营造良好的办案环境,避免司法不公。这就需要突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注意总体统筹、内部整合、横向协作、上下统一的要求。具体而言:统一协调各办案部门与各基层院的配合协作,以有效解决跨区域调查取证、追逃、传唤等难题,确保办案进度与侦查效率;协调好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由公诉、侦监、技术、法警等部门横向协调开展查案,有整合技术、物力、效力资源,使证据材料更为充足;利用多种办案方式,如提办、督办与交办等,统一指挥侦查活动,统一管理案件线索,统一调配使用技术装备与侦查人才,避免司法不公。

第三、处理好监督与办案的关系。①推进“阳光”办案,提高执法透明度,保证社会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在法律允许下,利用多形式公开查办依据、案件程序以及结果,在“阳光”运用检察权;注重检察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办案流程与职责职能等;利用案件通报会、座谈会等,适度公开案件办理情况;构建“网上检察院”,实时发布办案动态信息。②公开办案过程。如利用互联网构建外部监督与检群交流平台。③强化查案内部监督。在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中,若想做到法律公正公平,则需要注意加强办案内部监督,如办案流程、执法规范、办案纪律与易于出现问题等环节。这就需要注意如下几点。首先,注重健全与完善制度,并落实制度。通过狠抓制度,可让每各执法行为以及执法环节均有章可循;加强制度执行,注意严按法律规定,落实办案规定、办案流程、办案纪律、安全防范等各项措施,特别是对赃款赃物的处理以及对犯罪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等为群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应健全与完善相应制度。其次,紧扣流程管理来强化执法制约与监督。即强化检察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制约与监督,尤其是强化重点执法环节的互相监督与制约,如举报与侦查,立案与审查起诉、逮捕以及申诉等环节,做到环环监督,以及时发现问题;公诉部门、侦监介入自侦办案机制,以促进证据审查的强化,达到动态化监督的目的;健全“检察工作一体化”执法机制,强化各职能部门的制约监督,以实现执法规范、办案文明的要求。另外,则是加大检务督察:注重执法督察,整合对案与对人检查。严格审查法院判无罪、撤回起诉、撤案、不起诉、不批捕、不立案等案件,并构建复查回访机制。同时认真调查监违规办案等问题,以真正做到职务犯罪查办在法律上的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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